“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了怎么办?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了怎么办?

01 问题

“三期”女职工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当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需要支付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吗?本文简要作出回答。

02 案例

案例来源:(2017)粤01民终18105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6日,钟某入职某公司从事UI设计师工作。

2016年6月17日,公司向钟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经股东会议决定提前解散公司为由,通知钟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7日终止。钟某在该通知上签名确认收到该通知,但同时注明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钟某已经怀孕,于2016年11月19日生育。

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

1、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7日的工资8206.33元;

2、返还工资中代扣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

4、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待遇损失共计1220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对于第1项、第2项请求钟某、公司无异议,第3项、第4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钟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孕期工资15172.41元、产期工资88103.45元、哺乳期工资18448.28元。

03 分析

1、可以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

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3)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能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形即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以,当劳动合同期满时,不是在期满时终止,而是要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时,劳动合同不是可否终止的问题,而是必须终止。

一是因为法律对这些终止情形没有限制规定。

二是因为劳动合同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关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主体资格为前提,当其中一方主体不存在时,劳动关系随即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也即终止。

所以,当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消失时,即便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必然终止。

2、“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好多人认为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经济补偿,其实不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这些情形中既有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有劳动合同的终止。其实这些情形也有规律可寻。

在解除情形中,第三十八条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三十六条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第四十一条是因为经济性裁员。总结起来,解除原因都不是劳动者的原因,起因于用人单位。

在终止情形中,期满时用人单位不续签,起因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起因也在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当起因是用人单位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起因是劳动者时(辞职、不愿意续签、主体资格消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我们掌握原理时,即便不记忆法条,也能判断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回到问题,当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时,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需要支付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吗?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规定的是违法解除或终止,但合法解除或终止是不是就不用支付“三期”待遇呢?

我们认为,当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三期”女职工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三期”待遇。

当合法解除时,不存在支付“三期”待遇的问题。

当期满时,因为延续至“三期”结束劳动合同才终止,各项待遇就是劳动合同内的待遇。

当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时,虽然是合法解除,但确实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给劳动者造成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损失。至于什么时间可以主张这些损失,应当在“三期”事实发生后才能主张这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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