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寧願少拿經濟補償,只希望早點離職?專家說出大家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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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員工兩次勞動合同期滿時一律要求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該公司所有員工上至總經理,下到前臺接待,沒有任何一個有無固定期限的長期勞動合同。董事長美其名曰要保持公司的艱苦奮鬥精神,不養懶人不養閒人。只要你不辭職,合同到期就辭退,不再聘用。而有少部分辭職後,公司也不再聘用直接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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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理解,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對於已經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存在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企業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該勞動者自身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相信很多勞動者出現過這樣的疑問,現在我們分情況解答一下。勞動合同到期,指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否能續簽通常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者不想續簽,分為:1、勞動者本身就不想續簽;2、因用人單位降低的原薪酬、待遇或調整崗位等條件不滿意不想續簽。

二、用人單位不想續簽,一般分為:1、用人單位資金週轉不好,想降低成本,變更薪酬方式,類似裁掉勞動者;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能力或其他不滿意,不想繼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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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但要支付經濟補償。   

2、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代表公司默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法律上默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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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看似可以“一拍兩散”了,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已經簽過了2次了,那麼此時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如果員工很強硬,不肯協商一致離職,那麼按照工作年限給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是隻簽了1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麼這個時候按照工作年限給一倍的經濟補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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