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嫖娼后抢劫卖淫女,被关在同一个号里相遇了,结果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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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碰到奇葩的案件,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嫖娼后抢劫卖淫女的案件。先简单回顾一些案情:

李某闲来无事,打开微信附近的人,聊上一卖淫女姚某,谈好了价钱800元。卖淫女姚某将李某带到自己的租住地,然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交易结束后,李某看着姚某本人跟微信照片判若两人,越想越亏,800元太亏了。李某看到桌子上放着一把水果刀,顺手拿起来顶着卖淫女姚某,要求返还800元,并抢走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2000元)。被抢的姚某案发后立即报了警,李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书下达第二日,笔者例行律师会见(刑事案件上诉期限10日),通常情况下,80%的当事人都会认为自己量刑过重,李某却异常兴奋:“周律师,我不上诉了,同屋的哥们跟我的情况一模一样,抢回来800元、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判了11年……”

同是嫖娼后抢劫卖淫女,被关在同一个号里相遇了,结果亮了

经了解,同号的卜xx案件情节是这样的:

卜xx通过网络联系上卖淫女。谈好了价钱800元,卖淫女将卜xx带到自己的租住地,然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交易结束后卜xx就离开了。回家路上,卜xx越想越亏,返回卖淫女租住地,顺手拿起桌子上放着一把水果刀,要挟卖淫女,要求返还800元,并抢走一部价值2000元手机。后卜xx被抓获归案。法院认定卜xx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同是嫖娼后抢劫卖淫女,被关在同一个号里相遇了,结果亮了

同样是嫖娼行为,怀着卖淫女不敢报警的心理,抢回嫖资800元,并顺带了一部2000元的手机。李某判了4年6个月,卜xx判了11年。唯一的差别情节,李某属于当场抢劫,激情犯罪。卜xx回家路上,返回卖淫女住处,构成

入室抢劫

二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符合《刑法》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问题出在定性上,李某属于一般抢劫,卜xx属于入户抢劫。属于263条第二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根据卜xx回家路上,返回卖淫女住处实施的抢劫行为,认定卜xx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 月17 日颁发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 条第1 款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有律师提出卜xx回到卖淫女的租住处应当属于“工作场所”,而非“居住场所”。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是近年来抢劫案件司法认定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入户抢劫中的“户”应进行实质的解释,对户应强调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只是对功能特征的补充。对于店家一体而言,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相对分离的,可以认定为户;如果难以区分的,则非营业期间可以认定为户。根据 2005 年6 月8 日发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根据《意见》,经营场所都可以定性为'户'的范围,更何况卖淫女的租住处?应当属于成入户抢劫

同是嫖娼后抢劫卖淫女,被关在同一个号里相遇了,结果亮了

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因此,是打击的重点。入室抢劫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规定了"入户抢劫"等八种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实,"入室抢劫"也具有比一般抢劫行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入室抢劫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异常突出,犯罪分子受暴力恐怖活动的影响,竞相效法伪装和恐怖手段实施犯罪,有的集抢劫、杀人,强奸于一身。这些案件突发性强,作案手段、方式、侵害目标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极大,应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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