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又雙叒叕聽說強拆?除了法院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拆!

在近期接待的來諮詢的當事人中,小編了解到了某些地區還存在強拆現象,但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早已經不存在“行政強拆”了,所謂“強拆許可證”早已經成為了歷史,只有法院才有權利進行強拆,而且法院強拆前,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所以說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法院強拆則需要嚴格程序和審查。


徵地拆遷,又雙叒叕聽說強拆?除了法院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拆!

根據行政法中,對於行政機關的“法無授權即禁止”規範,法律沒有授權的事情,行政機關就無權去做,而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還是《行政強制法》,均沒有授予行政機關強拆的權力,因此行政機關在徵地拆遷中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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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法強拆,即法院強拆的法律規定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首先必須先通過補償決定的方式把補償給到位,而且拆遷戶如果不服,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起訴,複議和起訴一旦提起,那麼法院強拆也將被終止,只有拆遷戶什麼都不做,一點維權舉動都沒有的情況下,法院強拆才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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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法院強拆則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來限制,這也導致了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強拆,往往會亂認定“違建”,即“拆違代拆遷”,這種行為也同樣是違法的,因為許多手續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必須拆除的違建,因此拆遷戶如果遇到了“拆違代拆遷”,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因為一旦過了6個月至1年的起訴期限,哪怕自己的房子不是違建,也會永久失去法律維權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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