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60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倪炜
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216幢110室
身份证号:3305011987****9412
立案时间:2020-01-08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倪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光飞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徽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光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倪炜、合肥徽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1000元,亦由被告倪炜、合肥徽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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