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執行防疫檢查,構成何罪?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都採取了嚴格的防控措施,比如在高速等交通通道、小區、商場、超市門口進行必要的體溫檢測和信息登記等。絕大多數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自覺遵守、積極配合各項疫情防控措施,但也有少數人拒不配合防疫工作。2月9日,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離人員妨害公務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遵守居家隔離規定,攻擊社區民警,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問答系列㉙,結合新聞報道,針對防疫期間,妨害公務的行為做出梳理,供讀者參閱。

防疫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執行防疫檢查,構成何罪?



本文共計 4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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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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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信 · 裁判規則

1.無視政府禁令,拒不配合防疫檢查,辱罵執勤幹部,並對執勤幹部使用暴力的,涉嫌妨害公務罪——劉某某妨害公務罪

案例要旨:疫情防控期間,無視政府禁令,拒不配合體溫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辱罵執勤幹部,並對執勤幹部使用暴力,致防疫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來源:《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拒不遵守居家隔離的規定,不聽從防疫巡查干部勸導,攻擊社區民警,致民警受傷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王某某妨害公務罪

案例要旨:拒不遵守居家隔離的規定,不聽從防疫巡查干部勸導,與工作人發生爭執,直接攻擊社區民警,致其受傷。行為人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來源:《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3.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致人民警察輕微傷的,構成妨害公務罪——鄭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兩人輕微傷,其中有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行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並獲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常山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案例 2018年6月8日第3版

4.明知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仍然抗拒配合,並致執行公務的民警受輕微傷,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吳某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明知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仍然抗拒配合,並致執行公務的民警受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審理法院: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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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執行防疫檢查,構成何罪?


法信 · 通報案例

1.鄧某某拒不執行防疫措施,並毆打出警民警,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2月7日,萊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鄧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向萊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案經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分局偵查終結,於2020年2月6日向萊蕪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後,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

萊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某某於2月3日出入公司時,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有關措施,與該公司疫情防控人員發生爭執,隨後對疫情防控人員進行毆打。在公安機關出警民警到場後,鄧某某仍拒不執行,並毆打出警民警。

萊蕪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萊蕪區人民檢察院向萊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王某某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並攻擊社區民警,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發現居家隔離人員王某某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行為,遂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舊館派出所社區民警朱某某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並用手攻擊朱某某,抓傷朱某某臉部、頸部。

當日,王某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向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法信 · 權威觀點

1.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認定

構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務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實施了暴力襲擊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的不是暴力襲擊行為而是威脅、辱罵等其他行為,則不構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務罪,對於構成一般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2)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如果行為人襲擊的對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襲擊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都不構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務罪。對於襲擊其他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照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處罰。

(摘自:《最新問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第62頁。)

2.妨礙公務罪中“阻礙”的認定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方式致使上列人員不能執行或者不能正常執行其職務,具體可表現為迫使其停止執行職務,或者改變其所執行職務的內容,以及實施違背其職務的行為等。按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阻礙上列不同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本罪有不同的要求。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實施,方能構成本罪;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除要求以暴力、威脅方式實施外,還必須是發生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在兩種情況下構成本罪:一是使用暴力、威脅方式進行阻礙的;二是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式進行阻礙,但造成嚴重後果的。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指因行為人的阻礙行為,致使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無法執行或者未能及時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國家安全工作遭受較大損失,如使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未能及時被制止,或者使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得以逃脫等。

(摘自:《刑法(分論)》,陳忠林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220頁。)

3.“暴力襲警”不限於暴力襲擊人民警察的身體

實踐中,暴力妨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類型多種多樣。有的是針對人民警察的身體進行打擊,有的是針對人民警察執法所使用的車輛、器具等進行破壞,但不論哪種行為都有可能對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造成妨礙。有觀點認為,此處的“暴力襲擊”應指狹義的暴力,即僅限於對人民警察的身體不法行使有形力。筆者認為,該款規定的“暴力襲警”應當是指對人民警察的所有有形強制力量,既包括對警察本身的強制力量,也包括對與警察本身有關的物的強制力量,如砸壞警察的執法記錄儀等,而不限於單純的對警察本身的強制,否則會導致明顯的處罰漏洞。

此外,暴力襲擊的對象,還應當包括陪同人民警察一起出警的“輔警”。因為,該規定不是針對人民警察人身權的特別保護的需要,而是基於對特殊公務的特殊保護需要。為此,協助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輔警等輔助人員作為警察執法活動的主體,理應成為該款規定的暴力行為的對象,對其實施暴力成立妨害公務罪的,同樣也應當從重處罰。

(摘自:《準確把握“暴力襲警”條款適用範圍》,檢察日報 2017年4月26日,作者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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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執行防疫檢查,構成何罪?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

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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