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事件調查結果公佈,你怎麼看?

一、到底給了一個怎樣的答覆?

一個小細節,國家監察委員會並沒有直接提出來什麼措施,而且給出了“工作建議”。調查組給的工作建議或許是有法律效力的東西,但未免有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感覺啊!

之所以如此定義,想來還是從工作定性出發,監察機關畢竟是對每一個人監察,而不是對一整個機關進行監察。那麼至於是不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派出的調查組,調查出來可能問題也並不是特別大,並不是自己職權範圍之內。只能用這個“督促”的形式做最後的表達,我覺得還是可以考慮的。(但不管怎樣,他們在系統內部的權限還是很大的!並不用再讓武漢地方監察委給他們再處理)

目前來看,監察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到這麼做的緣由,至於箇中緣由,看來還得再等等如何解釋了……

其實最好的調查方法或者說最符合大家心裡想要的調查方法應該是人大組成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這樣的話權限也大一些,也更加師出有名吧。但可惜的是,似乎這條法律還沒有用過……

(這裡,我想說的是我認為中央調查組作為有權機關,他們在權限內可以做出更符合大家觀感的決斷,而不用再責成武漢當地的監察委了)

二、規範訓誡,重於泰山

其實之前也多次討論過,訓誡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被稱為行政指導,聽起來很好,叫指導,但實際上這個程度對守法群眾來說也比較嚴重了。

本身就遊離於法律之外。甚至很難通過正當途徑進行進一步的複議或者是訴訟。

所以對這樣一個很難被法律救濟的行政指導行為來進行一個撤銷,我認為這是一個最好的結果,也是一個宣示性的做法,其本身並不具有太強的可複製性。當然,我們也不希望這樣的事情接著發生。

長期以來,被適用訓誡的是一些訪民,甚至一些訪民一個人收到了一兩百張訓誡書!長期以來對付訪民的方法我們可能不是特別關注。

至於為什麼這麼對待,大家可以再思考,我在這裡不進一步展開,但可以明確一點,很多時候基層並不是那麼“能動”,有自己的難處。解決難處的方法,我認為是公開陽光,放在法律的框架下來,即便違法,事後也能充分救濟。

但就如同死於廣州的孫志剛一樣,都是重於泰山的,也許這是一個推動廢除“法外之刑”的好機會。

人的生命是要有意義的,我們要尊重人格尊嚴,尊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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