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亲生女儿致其怀孕:是人性的沉沦还是道德的沦丧?

  【案例】2016年9月,某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受理了温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过审查,从自己亲生女儿9岁起,父亲就开始对其实施猥亵,后来逐步的发展成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导致女儿怀孕。2017年法院以温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温某有期徒刑9年。

  本案经过审理,禽兽父亲也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可能认为温某的刑罚过于轻。自亲生女儿长期遭受到性侵,甚至是直接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情节十分的严重。那么究竟对于本案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妥当?在此笔者就根据刑法的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


男子强奸亲生女儿致其怀孕:是人性的沉沦还是道德的沦丧?


该案是否成立强制猥亵儿童罪

  从当年权威媒体可以看出,从9岁开始其父亲就对受害人实施猥亵的行为,其后来才演变成为强奸。由此从刑法对于强制猥亵儿童罪的论述,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了淫秽的行为。很明显其父亲存在故意的行为,而且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的长期猥亵。故本案至少应该可以成立强制猥亵儿童罪。

  但是由于案件比较久远,对于当年的审判文书,笔者经过很长搜索都没有找到。因此对于是否成立强制猥亵儿童罪,存疑。

即使不存在数罪并罚,也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于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该案毫无疑问是构成强奸罪的。但是是否应该从重处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的行为,是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从温某对女儿长期的猥亵并强行发生性行为看,而且是9岁就开始了,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很大可能性是在受害人未满14周岁时,因此有极大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假设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在14周岁之后,那么其多次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那么“多次”的行为,给未成年受害者造成了心理极大的伤害,身体也遭受损害,虽然刑法没有将“多次”列入法定从重情节,但是法院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最后因父亲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这点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但是很遗憾,法院并没有依法予以严惩,可能是基于其它方面的考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根据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年的审判可能存在过轻,因为每个审判人员的素质存在差异,导致结果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始终相信随着司法程序的进步,现在的审理更加公正公平。不会给不法分子有任何“钻空子”或者逃避审判的机会。您认为是否量刑过轻?评论区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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