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疫情 嚴懲不貸


新冠肺炎防疫阻擊戰打響以來,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堅決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各項法律規定,對涉及疫情類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出重拳、嚴打擊”,為轄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防疫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疫情期間,無視疫情者,必嚴懲不貸!

案例一:2020年2月8日23時16分許,冷某和趙某飲酒後到崇民小區1號檢查卡點,要進入某小區,因趙某不是小區居住人員,沒有通行證,且未戴口罩,執勤點工作人員對冷某和趙某進行勸阻,冷某和趙某言語辱罵工作人員,民警在處警過程中,趙某又言語辱罵處警民警。該行為屬疫情防控期間的阻礙執行職務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冷某、趙某警告的行政處罰。疫情期間,每位公民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防疫、抗疫、戰疫、勝疫,是每個公民肩負的責任。每個人都要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範自身言行,積極配合防疫工作,違反法律法規者必將受到嚴懲。

案例二:2月3日10時55分,局網安部門開展網上巡查時發現在中有人傳播:“通知:大家注意了,車牌號豫A3HXXX這個車昨晚剛從武漢回來,車上的人確診了偷跑回來的,武漢警車一直追蹤到呂布營附近丟失,大家看到了及時報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車牌號,轉發各個群,朋友群,以免更多人受到感染”的照片。經核實此消息為虛假信息,網安大隊民警第一時間對馬某(系柴旦轄區居民,現住西寧市)進行了訓誡,並禁止再次轉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馬某訓誡的行政處罰。該行為屬疫情防控期間的編造、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中廣大人民群眾要規範自身言行,不在網絡散佈不利於社會安定,干擾社會正常運行,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案例三:2日12日12時許,柴旦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某小區有人在居家隔離期間拒不執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措施,私自讓他人購買生活用品,接到報警後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瞭解,違法行為人孫某、周某在崇明小區居家隔離期間,不遵守相關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措施,在未經疫情防控檢查點工作人員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聯繫李某為其購買生活用品,雙方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直接接觸,造成了可能互相感染的隱形風險,違反了青海省重大疫情一級響應有關規定,特對孫某某、周某、李某予以訓誡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以上人員訓誡的行政處罰。該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決定命令行為。積極向群眾以案釋法,及時發佈公眾號以提升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引導群眾積極主動配合防疫工作。如有不配合者我們將依照相關法律按照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決定命令進行處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我局積極應對疫情,不僅在措施上出實招,保穩控,同時加大宣傳軟實力的工作力度,對重要疫情信息及時發佈疫情防護知識,積極引導公眾增強防護意識和能力,發動社會力量群防群控,全力以赴做好應對疫情宣傳引導。截止目前,共查處涉及疫情行政案件

12人、訓誡48人。

正值疫情防控時期,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切勿擅自採取非法、極端等方式,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對於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廣大居民利益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將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處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

無視疫情 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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