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杀妇女后实施奸淫,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男)经常出入某KTV唱歌,由于来的次数比较多,认识了服务人员朱某(女)。某日晚上11点,王某在KTV唱歌之后喝酒半斤,有点微醉,准备回家,但是由于是开车来的,王某提出要朱某送自己回家,朱某应允。朱某把王某回家后,王某从背后抱住朱某要求性关系,朱某不从,说自己是有夫之妇,一把将王某推倒在床上,王某大怒起身用双手卡主朱某喉咙,不一会朱某死亡,王某趁着酒意将朱某强奸(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杀妇女后实施奸淫,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王某行为有:搂抱朱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掐死朱某+与朱某的尸体发生性关系,我们逐一分析。

1、搂抱朱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未遂)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某搂抱的被害人朱某并试图强奸朱某,属于违背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因为反抗,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行,构成强奸罪(未遂)

2、掐死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男子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杀妇女后实施奸淫,如何评价此案?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王某用掐脖颈的方式,很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与朱某的实体发生性关系:构成侮辱实体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王某与尸体发生性关系属于损害尸体的尊严的行为

构成侮辱尸体罪

难点解析:

大家可以看到在强奸罪的法条里有一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的结果加重犯,那么这里强奸不能后掐死被害人朱某可以评价为这里加重情节么?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强奸致人死亡”,是强奸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的心理状态,本案王某并不是强奸行为导致的死亡,而是掐人导致死亡,是故意的心态。

男子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杀妇女后实施奸淫,如何评价此案?

结语: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当并罚。我们古代讲“杀人偿命”,对于王某这样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的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实我写这个文章的时候,王某已经被执行死刑。死者已逝,我就不多加评论。其实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理论界一直有争论,有的人主张可以废除死刑,因为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但是,我觉得废除死刑完全没有必要,对于那些犯罪恶劣的犯罪分子只有依法剥夺他的生命才能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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