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廢品”系贓物仍收購,贛州一廢品收購站店老闆構罪獲刑

明知“廢品”系贓物仍收購 店老闆構罪獲刑

明知“廢品”系贓物仍收購,贛州一廢品收購站店老闆構罪獲刑

廢品收購的管理通常有相關辦法具體監管,廢品收購經營者明知廢品系贓物或疏於審查、審查不嚴,則會捲入刑事犯罪中。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龔某收購他人贓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8月期間,邱某先後多次趁上猶某房地產開發工地下班後,倉庫無人看管之機盜竊電線。邱某盜竊得逞後,通過手機高德地圖搜索到贛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某廢品收購站,再通過廢品收購站在網上公佈的電話與店老闆龔某取得聯繫銷贓。

邱某每次都是將盜竊而來的整卷未拆封新電線和工地未用完的剩餘電線賣給無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被告人龔某。被告人龔某一開始看到是整卷新的電線後,未仔細詢問電線的來源,並且也未登記邱某的個人信息,感覺電線來路不正後仍以廢品價格先後五次收購邱某盜竊而來的電線總價值8萬餘元,爾後再加價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被告人的罪輕情節,合議庭經討論後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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