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及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复工复产有序稳妥推进,同时全面防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3月以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组织全市各交警大队开展酒驾查处专项行动。截至3月18日,共出动警力255人次,警车26辆次,市共查处酒后驾驶23起,其中饮酒驾驶13起,醉酒驾驶10起。
对酒驾“零容忍”
![【整治】“醉猫”随着复工复产“复出”,中卫交警白天黑夜出动“查逮”](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整治】“醉猫”随着复工复产“复出”,中卫交警白天黑夜出动“查逮”](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01典型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3月1日20时31分,文昌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兆丰学府小区东门口与保安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宁EJ9217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马某某有酒驾嫌疑。交警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马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02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2典型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03月06日08时20分许,丁某驾驶宁AL815J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宁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钢大道与中沟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灯杆,造成丁某受伤,灯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完现场后,对丁某了解情况时,发现丁某有饮酒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62mg/100ml,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03典型案例三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3月8日22时47分,申某某驾驶宁EX8736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苑路与蔡桥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血液检测,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58mg/100ml。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4典型案例四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3月18日22时27分,徐某驾驶宁EBJ00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沙坡头区蔡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蔡桥路与中央大道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
05典型案例五
★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03月08日00时15分,刘某某酒后驾驶宁DR9650号小型轿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国道兴仁公安检查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值为208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88.22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6典型案例六
★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3月14日22时许,接群众报称:在中宁县西环路与宁安西街交叉路口处,一辆小轿车停在路上车内司机疑似昏迷,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获唐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宁EX2400号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7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07典型案例七
★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03月12日22时10分许,康某某驾驶宁E58368沿中宁县宁安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元新居小区门口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9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08典型案例八
★简要案情:2020年03月12日23时许,郑某某驾驶冀DHL43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京拉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向左转弯行驶的由马某某驾驶的宁EQ5606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郑某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09典型案例九
★简要案情:2020年03月08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宁E66750轻型普通货车沿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中宁黄河大桥路段处,将同向行驶的薛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薛某某无责任。
10典型案例十
★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0年3月11日23时40分许,李某驾驶宁E5B44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宁县新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豪景A区门口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3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饮酒驾驶人员
01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4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2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3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3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4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4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7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5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2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6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7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7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6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08
酒精检测仪数值为7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酒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开车不喝酒
酒后不开车
这个顺口溜大家都知道
可我们一直不明白的是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
还如此执迷不悟地走在酒驾的路上呢
查酒驾
我们始终坚持
不酒驾
请你们也坚持
交警话安全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莫要心存侥幸、漠视法规
请遵守交规
安全、文明行车
在此交警提示广大司机朋友们
出于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负责
切莫以身试法
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閱讀更多 中衛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