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境外返乡人员邱某军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中共温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对境外返乡人员邱某军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邱某军,男,47岁,武陟县人。经温县公安机关查实,2020年3月4日,邱某军因合同到期由印度尼西亚返回,返回后擅自到温县某村其岳父家居家隔离。期间,其未按规定向村委及乡镇报备。3月12日,经排查发现该情况后,温县人民医院对其健康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随安排对其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邱某军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目前公安机关正对其他人员的迟报、漏报、瞒报行为进行调查。

中共温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温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境外进入温县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已经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由境外进入温县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在其入境前24小时,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接待单位)要将境外入温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在国家(地区)、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航班(火车)、入境前14天身体健康情况等信息,向国内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接待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实行“双报告”制度。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进入温县的境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接待单位)等部门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


延伸阅读:


关于加强境外进入温县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3号)

当前,境外多个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呈快速扩散蔓延态势,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进入温县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由境外进入温县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论直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温县,一律一视同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温县人民政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


二、疫情防控期间,由境外进入温县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在其入境前24小时,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接待单位)要将境外入温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在国家(地区)、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航班(火车)、入境前14天身体健康情况等信息,向国内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接待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实行“双报告”制度。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进入温县的境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接待单位)等部门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


三、凡境外进入温县人员要按照规定自觉佩戴口罩,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四、凡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因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或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违反隔离及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境外进入温县人员及其亲属朋友、所在单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迟报瞒报或拒不配合做好防控措施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如有线索请拨打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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