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天吶!我買的紅木傢俱為什麼掉色了?


案件聚焦:天吶!我買的紅木傢俱為什麼掉色了?

紅木傢俱因其優質的選材一直都是很多消費者青睞的對象,但市場上的紅木傢俱品牌繁多、良莠不齊,消費者一不小心就容易上當受騙。近日,李先生就因為購買的紅木傢俱出現了質量問題,將廠商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廠商按照“退一賠三”原則賠償李先生損失,維持原判。


紅木傢俱使用幾年後掉色 消費者怒而起訴


李先生:這套紅木傢俱看著不錯,是真材實料嗎?

廠商:這位先生您放心,這絕對是真正的紅酸枝木,我們在這麼大的傢俱城有商鋪,又是正規的加工廠商,您不會買錯。您不放心我們也可以在購貨憑證上寫明。

李先生:那好吧,我就買一套,一張餐桌和六把餐椅。

廠商:嗯嗯,請您放心,這套傢俱一共是4萬多元。

李先生:好的,現金付給你。

看著寫明傢俱是“紅木、紅酸枝木”並加蓋了廠商公章的購貨憑證,李先生放心地支付了價款。第二天,他就收到了廠商交付的這批紅木傢俱。

本以為萬無一失的李先生,在使用這批傢俱幾年後,卻發現傢俱開始掉色了。帶著疑問的李先生諮詢了專業人士,被告知這批傢俱並非紅木材質。感到上當受騙的李先生非常生氣,認為傢俱加工廠商在售賣這批傢俱中涉嫌欺詐,並且傢俱城對商鋪銷售假冒商品也未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便將廠商和傢俱城一起告到了法院。


紅木傢俱是真是假?鑑定機構給出意見


李先生:你們當初說這是紅木傢俱,我沒用幾年就掉色這麼厲害,專業人士也看過了,說這根本不是紅木。你們這就是詐騙,要賠償我三倍損失!

廠商:我們賣給您的的確是紅酸枝木,只不過是非洲產的,您支付的這個價錢只能買非洲產的紅酸枝木,我們不存在欺詐。

傢俱城:我方與廠商簽訂的租賃合同在李先生購買傢俱前就到期了,而且李先生的購貨憑證上也沒有我方的蓋章,我方也沒有收過李先生支付的價款,這事兒跟我們沒關係。

庭審中,經李先生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傢俱是否為紅木材質或者紅酸枝木材質進行鑑定。某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所取桌子和椅子樣品材質為黑鐵木豆的物證特徵,不符合紅木、紅酸枝木的材質要求


法院:廠商存在欺詐行為應賠償消費者損失


一審法院根據鑑定意見認定廠商的行為存在欺詐,應按照“退一賠三”原則賠償李先生相應損失12萬餘元。此外由於李先生購買傢俱時,傢俱城與廠商的租賃合同確已到期,並且購貨憑證上也沒有傢俱城的蓋章,傢俱城也沒有收到過錢款或出具發票,因此駁回了李先生要求傢俱城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

一審判決後,傢俱加工廠商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廠商上訴稱,李先生支付的4萬多元只能購買非洲酸枝木,而在2000年前非洲酸枝木也被稱為紅木,這是行業慣例,不存在欺詐。

案件聚焦:天吶!我買的紅木傢俱為什麼掉色了?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傢俱加工廠商是否有違誠信原則,發佈虛假傢俱材質的信息,誤導李先生購買,從而構成對李先生的欺詐,以及是否需要承擔退款以及懲罰性三倍價款賠償的責任。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識表示的行為。

一審法院根據權威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認定傢俱加工廠商虛構傢俱材質為紅木信息告知李先生,直接誤導李先生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對此該院予以認同。二審時傢俱加工廠商以行業慣例為由提出上訴,因一審法院在一審時所作的鑑定是以國家標準為依據,行業慣例不得有違國家標準,所以傢俱加工廠商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王剛指出,法律規定欺詐構成要件有三:

  • 一是有欺詐的故意並實施了欺詐的行為,
  • 二是相對人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 三是欺詐行為和錯誤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傢俱加工廠商開具的是“紅木、紅酸枝木”的購貨憑證,消費者拿到的是不符合紅木、紅酸枝木材質要求的傢俱,因此傢俱加工廠的欺詐故意成立。另欺詐構成後就如何賠償的問題,法律條文就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本案適用“退一賠三”的法律規定完全體現了對受欺詐一方合法權利的保護。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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