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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