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因不動產政策改變而不能過戶,雙方簽定的合同有效嗎?

飛尚StYLe18239817181


合同無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可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從立案本意和司法實踐都可以看出,對於確定合同無效,一般都是比較慎重。

您目前不能辦理房產過戶的原因是屬於政策原因不能辦理,屬於合同的履行不能,因此雙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等待合同具備履行條件後,再行履行。如果選擇解除合同,那麼就會產生後續的,雙方返還的問題。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北京房產律師王穎


有房產證,因不動產政策改變而不能過戶,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的。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況,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小菜分享下對這個問題的意見,供參考。

全文的大前提:城鎮住房!

第一、有房產證因不動產政策改變而不能過戶,一般是什麼情況?

這個問題在執行不動產登記後,還是存在的。比較典型的就是兩證不全的情況,在執行不動產登記之初,無法過戶。

本地在剛開始執行不動產登記的時候,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的房子,一律不允許辦理不動產過戶和抵押登記手續。

後來,由於土地手續上的歷史遺留問題比較多,情況也比較複雜,市場上兩證不全的房子存量還很大,這類房子的交易量也很大,一味地不給辦理,會影響到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而追根溯源地尋找土地證手續上不完善的問題,發現管理部門在有些土地上也有工作缺失的地方。

在這種背景下,對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的房子,在能提供土地查詢信息、土地證在辦理中的信息證明,也是可以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的。

因此,小菜根據本地經驗猜測,你說的有房產證,但因不動產政策改變而不能過戶,有可能就是這種情況。

當然,除了這種情況,還有沒有其他情況呢?

一般來說,如果有房產證,不動產登記之前可以過戶,不動產登記後不能過戶的,至少說明房子的產權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政策調整後,產權的完備性不滿足過戶要求。

也就是說,你說的情況,很可能是隻有房產證,拿不到或者暫時拿不到土地證的情況。

第二、雙方簽訂的合同(買賣、抵押、贈與等)有效嗎?

先說結論:通常都是有效的!特殊情況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01、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擔保法》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02、如何解讀法律規定?

《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是有矛盾的,前者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後者說合同自登記時生效,以哪個為準?

根據《立法法》規定,後法優於前法。《物權法》是2007年10月執行的,《擔保法》是1995年10月執行的。顯然,在法律效力上,應該以後法《物權法》規定為準。

也就是說,具備合法有效的房產證,雙方依法簽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抵押合同、贈與合同等,合同自身合法性沒有問題,那這些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影響合同生效。

第三、哪些情況下,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效?

小菜從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解釋:

01、產權方面

有房產證,原來可以過戶,因不動產政策調整,現在不能過戶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歷史遺留問題

比如,福利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公房等,土地是劃撥的,使用權在單位名下,沒有上級批示,單位無權私自把土地使用權分割到每戶頭上,也就出現了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的情況。

(2)開發商問題

有些開發商資金鍊斷裂、破產、跑路、老闆被收監等,辦完房產證後,土地證沒人管了;有的是沒人工作,沒人辦這個土地證的事情,但手續是可以辦;有的是土地出讓金沒交齊,拖著,管理部門不給辦,想辦但沒交錢不能辦;有的是錢已經交了,手續合法,但開發商沒人了,事情沒人管。

一般來說,上面這些情況下,具備合法有效的房產證,即便欠缺完善的土地手續,就房子買賣、抵押等籤的合同往往都是有效的!但也有無效的:

比如,部分福利房買賣!

福利房有部分人只擁有部分產權,比如只有60%產權,跟對方籤合同的時候,買賣的是整個房子,這時簽署的合同:

①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在單位不回購的情況下,處分60%產權部分是有效的,處分另外40%產權部分是無效的。

②無效

單位基於40%共有產權擁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買賣60%產權需要優先賣給單位,讓單位回購,而個人不能在沒徵求單位意見的情況下,私自處分。

綜上分析,具備合法有效的房產證,欠缺土地手續,一般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產權不完整,而又超越權限進行了處分,簽署的合同效力往往都是無效的。

02、合同本身的問題

合同是否有效?除了考察房子產權的問題,合同自身的問題也必須要考慮到。

(1)無權簽約

房主本人沒有來簽約,別人來簽約,簽約人又不能出示有效的代理證明,有可能就是冒名頂替來簽約的。

這種沒有有效代理權簽署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房主追認的話,合同有效;房主不追認的話,合同無效。

(2)無權處分

共同共有的房子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需要徵得2/3以上產權份額的產權人同意才能處分。

也就是說,不滿足上述條件進行私自處分的,簽署的合同有瑕疵,需要追認,不追認同樣是無效的,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3)內容違法

合同內容跟法律明文規定牴觸,涉嫌違法,這樣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4)侵害國家、集體利益

比如,有些房子是公房、經濟適用房之類的,房產證雖然發給了個人,但會有諸多限制,甚至不允許買賣。

在明令禁止的情況下,還將國家、集體的財產出售,簽署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侵害了國家、集體利益。

(5)其他情況

比如,利益交換的合同,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是無效的。

因此,合同無效,一方面來源於產權上的處分權不完整;另一方面來源於合同本身在效力要件上的欠缺。

雙方簽署的合同,有沒有效力?需要考察房子產權和合同本身兩個方面的問題,這兩個方面都合法、有效了,即便房產暫時不能過戶,簽署的合同依然還是有效的。


房壇法菜


1、買的單位房有不動產證,但單位限制了不能對外過戶,只能過戶給本單位的同事或直系親屬。這就是說,這個房產是單位的,只能單位內部轉讓,或者具有繼承權,不能對外買賣。即便是私下買賣也不能過戶。

2、現在對外出售,簽訂買賣雙簽訂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也受法律保護。指定是雙方,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房子的性質不能買賣,也不能過戶。可見,這樣的房子有巨大風險,沒有法律保障。房子以後如果單位要拆遷,買方不能享受拆遷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