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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