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規定

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訟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二、被告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三、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情形: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2、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四、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1、被告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

2、被告行政機關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五、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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