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一对恋人并强迫两人发生性关系供自己观看,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张三、李四在某水库边,持刀对在此谈恋爱的刘某某、郭某某(女)实施抢劫,抢得刘某某240元、郭某某60元,张三、李四分别分得100元和200元。抢劫后,张三、李四用皮带反绑刘某某双手,用黏胶粘住刘的手腕,将刘的上衣脱至手腕处,然后威逼郭某某脱光衣服、脱去刘的内裤,强迫二人发生性关系给其观看。刘因害怕,无法进行。张三等人又令郭某某用口含住刘的生殖器进行口交。在口交过程中,刘某某趁张三等人不备,挣脱皮带跳进水库并呼叫救命,方才逃脱,于是案发(以上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抢劫一对恋人并强迫两人发生性关系供自己观看,如何评价此案?

张三和李四一共实施了抢劫后分赃,强迫别人发生性关系和猥亵等犯罪行为。对于后面的行为,张三和李四辩解:其强迫刘某某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调戏取乐,只是观看,没有强奸的故意和目的。而张三辩解自己分的钱没有李四多,自己抢劫罪应该比李四轻。这两个辩解是否能够成立呢?我们逐步进行分析。

从共同犯犯罪的角度分析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和李四尽管在抢劫的是分赃不同,但是两人的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且两人属于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应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从间接正犯的角度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抢劫一对恋人并强迫两人发生性关系供自己观看,如何评价此案?

强迫者张三和李四未直接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正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构成犯罪。问题的关键是其强迫的人实施的强奸行为以及及其严重的猥亵行为,由于强奸行为并未成形,那么构成强奸未遂。因此后面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从吸收犯的角度分析

通常情况下,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几个罪名,分别对其各罪定罪量刑后进行并罚,但对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连续犯等情况,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形式上的数罪,但基于法律规定或刑法理论则应按一罪处断。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三和李四基为寻求精神刺激这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行为对象先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未遂可以从宽处理,显然是强制猥亵、侮辱罪重,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重定罪处罚。

补充:被害人刘某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某被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抢劫一对恋人并强迫两人发生性关系供自己观看,如何评价此案?

结语:根据上述分析,张三和李四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而被害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本案犯罪性质恶劣,连续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但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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