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检察院诉修文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修文县检察院诉修文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0181行初1号

公益诉讼人: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

公益诉讼人修文检察院诉称:

2016年10月,公益诉讼人在履行生态保护检察职责中发现,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后在修建养猪场,未取得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手续违法生产至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修文环保局以禾丰公司经营养猪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违法生产等为由,多次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6万元,并责令整改。

但目前,该公司仅缴纳了16万元罚款,且在不具备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违法生产且将养殖废水排入周边农田,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隐患。2016年10月26日,公益诉讼人向本案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对禾丰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告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但并未完全制止该公司的排污行为,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致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对禾丰公司违法生产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被告修文环保局辩称

涉案企业禾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修文环保局一直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并未放松对其进行监管。2015年至今,修文环保局在对禾丰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的环保问题均要求禾丰公司进行及时整改,并对该企业未按期限整改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修文环保局对禾丰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共计作出人民币47万元的处罚金额,目前禾丰公司缴纳罚款金额为17万元,对于未缴纳的余款30万元修文环保局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涉案企业禾丰公司从事的生猪养殖属于大型牲畜活体,修文县环保局对其污染的整治方式与工业企业的环保整治措施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处,不适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该企业采取的执法整治措施存在很大局限,根本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对此,修文环保局妥善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一方面责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扩大,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求企业逐步缩小养殖规模,通过多项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目前,禾丰公司投资560万引进福建农科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技术来处理养殖污水且已投入运行,禾丰公司还与久长蔬菜基地的合作社达成联系,购买了一辆10立方的罐车为久长蔬菜基地运送沼液。2016年12月30日,禾丰公司对优质商品猪建设项目申请试运行并已完成备案,2017年1月16日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

综上所述,修文环保局严格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感谢公益诉讼人的监督,修文环保局将一如既往的履行好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管治理职责,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修文县检察院诉修文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2017)黔0181行初1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公益诉讼人修文检察院发现禾丰公司在未能提供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和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影响周边生态环境。2016年10月26日,修文检察院向修文环保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修文环保局对禾丰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2016年11月24日,修文环保局书面回复修文检察院的检察建议。2016年12月1日、12月23日、2017年1月11日公益诉讼人修文检察院先后对禾丰公司的生产及排污情况进行复查,禾丰公司仍在未取得“三同时”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生产和排污。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2017年1月3日,公益诉讼人修文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禾丰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成立,位于贵州省××文县××组,2011年10月10日该公司优质商品猪建设项目在修文县发改局进行备案,2013年7月19日该公司《优质商品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修文环保局的批复,批复明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五、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七、修文县生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该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2016年12月30日,禾丰公司对优质商品猪建设项目申请试运行并已完成备案,2017年1月16日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庭审中,鉴于被告已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禾丰公司进行建设了污染处理设施且该公司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公益人当庭申请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修文县于2012年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局,履行环保局、林业局职能,但涉环保行政处罚仍以环保局名义实施。2015年9月2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27日修文环保局四次对禾丰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处罚金47万,禾丰公司缴纳罚款17万,对于未缴纳的30万修文环保局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提起本案的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利益,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修文县生态文明建设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负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涉案的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至今,期间本案被告仅对涉案公司的排污行为采取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未针对该公司违法“三同时”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致使该公司的污染物未经处理向外排放,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被告在庭审中强调涉案公司养殖的特殊性,不便采取停产停业、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处理,但本院认为,从技术角度而言,牲畜虽会持续排泄污染物,但可采取修建临时收集池的方式暂时储存,并按照环评要求抓紧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涉案公司在2013年就投入生产,被告从2015年开始就对该公司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处罚,但该公司却一直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进行生产达3年之久。而在2016年10月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涉案企业进行了整改,建设了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取得临时排污许可,时间不足半年。这恰好说明被告在公益诉讼人介入之前并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因此,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益诉讼人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鉴于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建设了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临时排污许可证,基本达到环保要求,公益诉讼人当庭申请撤回其要求被告履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确认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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