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一點聯想

國務院辦公廳的一則通知引起作者的高度關注,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以下簡稱《通知》)。

關於“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一點聯想

通篇文件總共1600字,作者逐句學習,認為儘管涉及的範圍是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領域,作為五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領域,把文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換成“交通運輸”,其他字句甚至不需更改,一樣能適用於我們交通運輸領域。

在《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0年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要點的通知》(交辦法函〔2020〕71號)提出:“做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報送國辦審核印發有關工作”,可以預期,交通運輸領域的《指導目錄》指日可待。

儘管還沒看到《通知》中所提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的原文,但是我們不妨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代入進去,由彼及此,對照《通知》,聯想一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有關問題。

1

《指導目錄》的作用

《通知》指出《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

改革後,系統內的綜合執法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斬不斷理還亂的職能糾紛、職責之辨,至今還沒有明確答案,癥結之一在於缺乏明確的頂層設計。政府編制部門制定的綜合執法機構“三定”方案往往大而化之,只做原則規定,《指導目錄》有望界定清楚。

因此,可以說《指導目錄》將成為職能界定的重要依據。


2

《指導目錄》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

二是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

三是地方根據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

這項工作在梳理各單位行政權力事項清單過程中已經做過。

作者的疑問是:《通知》提到“主要梳理規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聯想到交通運輸領域,那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是否在《指導目錄》裡面?

如果在裡面,意味著綜合執法機構將承接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

針對安全生產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僅僅是一種安全生產監管的措施和手段,並不能完全取代安全生產監管的全部措施。因此,綜合執法機構只是承擔著安全生產監管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無關的其他職能仍由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承擔。

如果不在裡面,意味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將由主管部門的其他機構承擔。

在很多人眼裡,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是個讓許多人聞之色變、推之不及、懸而未決的問題,要麼不幹,要麼不接,改革過渡期職責不清造成了實質上的監管空白,明顯與改革精神相違背。

此次《指導目錄》能否解決,讓我們拭目以待。


3

執法事項清理的原則

《通知》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

二是需要保留或新增的執法事項,要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

三是雖有法定依據但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複的執法事項,要大力清理,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意見建議。需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調整《指導目錄》,先立後破,有序推進。

以上原則與《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基本等同。

作者認為上述問題最複雜的就是第三條。

作者曾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權責清單梳理工作,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強制事項大大小小、林林總總近四五百項。統計辦案數量不難看出,相當數量的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強制事項辦案數多年來為零,成了名副其實躺在紙上的罰則,現實之中從未行使。

之所以未行使,很大原因在於當地根本就沒有這項業務,或者不具備行政處罰的條件。

如果按照上述第三條原則,這些“躺在紙上的罰則”算不算清理之列?如果都列入清理之列,無疑將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大調整,非一朝一夕可以完工。

法律法規規章全國普適,具體一省一城一地千差萬別,那麼,能不能根據當地管理實際,對於一些當地根本用不著的罰則進行適當“懸停”或“取消”?


4

執法事項的執行

《通知》提出了三條要求:

一是“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執法事項,要按照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區分不同事項和不同管理體制,結合實際明晰第一責任主體,把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壓實。”

二是“編制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程和操作手冊,明確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辦理時限、行為規範等,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

三是“聚焦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與市場主體、群眾關係最密切的行政執法事項,著力解決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市場主體、群眾切實感受到改革成果”。

作者對第一條有所感觸。

行政處罰案件來源大體有:實施行政檢查或者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幾種途徑,其中主動實施檢查是發現違法行為的主要方式。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行政處罰事項大多不會主動找上門來,用好“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多種方式,主動實施檢查,勇於擔當、履職盡責,出現追責的時候才有底氣談盡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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