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職,保安工作12小時,勞動法規定8小時,勞動仲裁起訴賠償1.5倍有希望嗎?

龍行天下57965


主要看勞動合同對於工資構成的規定和工時制度。

從工資構成的角度,為方便說明,此處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下的日工資計算。例如,日工資280元,每天工作12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構成為日基本工資為20元/小時*8小時=160元,加班工資為20元/小時*1.5倍*4小時=120元。則單位不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

從工時制度的角度,常見的工時制度包括標準工時和綜合工時制度,不同的工時制度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不同。因較為複雜,在此不展開論述了。


北京陳志剛律師


分享我身邊保安的故事:


我弟弟,今年30週歲,是一家工廠的保安,他們從來沒有8小時工作,都是上12個小時,休息24小時,從來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除非是法定節假日。雖然他們工作時間長一些,但是,他們的工資很好,我弟弟的工資每月4000元,還不包括公司給繳納的三險。在保安工作中,這應該是比較高的工資了。


有一次,弟弟的同班的一個保安辭職了,到法院起送公司,理由是工作時間長,每天超過了8小時,同時只給繳納三險。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最終沒有支持他關於勞動時間的訴求,只支持了關於保險問題的訴求。法院的理由是,公司上12休24的工作制度,不違法,公司在相關部門備案了,工會也同意了,在與員工合同的時候,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


因此,法院並沒有支持被告的主張。


一、保安工作12小時,想要獲得1.5倍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勞動法規定了8小時工作制度,但是,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因此,企業並不是必須執行8小時工作制度,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執行合適的工作制度。


工作12小時,那麼休息多長時間呢?題主描述了工作時間,但是並沒有提及休息的時間,如果在12小時工作以外,企業給予了調休,或者是支付了足夠的工資,那企業並不存在違法行為。


保安想要獲得1.5倍的賠償,需要先看企業是否是存在違法行為。你需要確定,企業執行的這種工作制度,是否合法。


二、企業勞動時間違法,員工有權獲得賠償。


如果企業的12小時工作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確定的,就不違法。但是,如果是企業擅自決定,也是故意延長時間的,那企業就要承擔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安排保安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時間安排保安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保安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在企業確實違法的情況下,保安可以根據具體違法的情況,主張自己的權益,並不限於是1.5倍的賠償,可以是2倍,也可以說是3倍,或者是各種情況都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合理選擇自己的維權方式。


確定企業存在違法行為了,那麼保安需要蒐集好相關的證據,包括簽到表、合同書、工資表,以及證人證言等材料。那麼,下一步,就可以選擇你的維權方式了。


具體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通過工會,與企業談判,可以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 調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不管哪種方式,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企業是違法的,那麼中立的第三方會支持你的請求。


綜上所述,企業並不是完全要執行8小時工作制度,具體的制度是比較靈活的。保安在主張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要合理合法,有理有據。


職場百靈鳥


⊙∀⊙!這想法好啊!不過呢!明碼實價,愛做不做。中國什麼最多。人啊!你不做大把人搶著做,就像現在我工作的地方,我在5線城市超市做保安是8個小時工作制才領2100一個月工資。月休息4天。同一廣場上的12個小時制人家領3000.還包一餐正餐。月休息4天,你說那個合理。


強大6


保安每天工作12個小時,這實際上是很有爭議的話題。大多數人都知道,我們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8小時工作制之外屬於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徵求職工同意,並對於延長的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費。如果是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是違法行為呢?

我們的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很多人傻眼了,不是5天40小時工作制嗎?怎麼出來44小時?我國有一部法規叫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規定是: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相關規定明確1995年5月1日起執行。有困難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延遲執行,事業單位最晚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最晚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安排工作時間,但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要,而且要確保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約定延長工作時間,但每天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每天不超過三小時,一月合計不超過36小時。而且,安排週末加班不予調休的,一樣合計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標準150%的加班費。週末安排職工加班,而且不予調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費。



所以如果是單位實施12小時工作制,是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糾正,並支付加班費的。

特殊情況

不過,凡事有特殊,《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指的實際上是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根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主要有下列行業的職工: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這些職工的工作主要是些週期性的,可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制。以計算週期為限,平均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就應當支付15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如果保安工作平均一週工作三天,每天12小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平均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就應當支付加班費。但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以解決每天工作12小時的問題。

最後一種工時制度是不定時工作制。適合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際上,保安工作情況比較複雜,還是要按分類來區分的。像平時我們看到銀行、政務大廳等服務單位,需要白天瞪起眼睛來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及時做好應急安全的話,這一類工作必須要實施8小時工作制。可是,如果僅僅是晚上看看大門,維護企業財產安全或接聽電話,可以抽空休息或者睡一覺,這實際上是屬於特殊的值班人員了。因此,這一類的特殊值班人員,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制。

不過,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都需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之後才可以生效。如果沒有備案,那麼就必須要執行標準工時制,這種情況下工作12小時肯定是違法行為,應當按照150%支付加班費的。


暖心人社


職工維護自身的權利得學法律,勞動法不能只看幾個字,至少把一章看完。勞動法對職工的工作時間有“天”的概念,有“周”的概念,也有“月”的概念。勞動法定義的工作時間有:標準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三種。薪資結構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所謂12小時工作違反勞動法8小時工作制是斷章取義的說法,而忽略了一週或一月累計工作時間和薪資構成內容以及該單位對該工種實行哪種工作制度。一般而言,保安公司都執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工作制度。

筆者一朋友在上海一家大型國企物業公司從事管理工作。據悉他們單位安保崗位根據服務企業的不同,會安排不同的工作時間。比如,12小時班(內含用餐休息時間),一天工作,一天休息,一週三天半班,實際工作基本40小時。所有員工都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工作時間條款註明“綜合計時工作制”。上海很多國資委旗下的商業零售業一線員工基本都是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2小時,一週不超過40小時,大多數外資超市賣場也是這種工作形式。所以,一天工作12小時不等同於違反勞動法,你得看前因後果。


chmgf


完全沒問題!有些單位的保安是單位最苦最累的崗位,每天至少12小時以上,全年沒一天休息,不讓回家,因為好不容易騙來一個人上班。有些黑心老闆就是這麼弄的,至少比坐牢還要苦多少倍1個人。我以前的單位保安仲裁2年賠了十幾萬!一張無效的空白合同,然後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六條、三十八條解除合同,申請仲裁,要保存好證據。


首先要做一個好人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本律師辦理勞動工傷類案件10年的經驗。給你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勞動者加班費得到賠償,需要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勞動者有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證明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得到加班費賠償的,基本條件。其中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工作服。工作牌工作證,出入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證人證言。等一切可以證明你給單位幹活的證據。如果你不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話,所有的一切勞動賠償都無從談起。

第二,你要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或者是證明相關證據由單位保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該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勞動者能夠證明加班的相關證據,有單位掌握的。可以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據。單位不提供的應該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第三,勞動者有證明,是哪個類型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日,加點加班的。應該支付工資150%的加班費。週六週日休息日加班的,單位不能安排倒休的。應該支付200%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該支付不低於300%的加班費。

第四,單位確實沒有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證明上面三項的。應該由單位證明。已經支付了勞動者加班費。單位證明不了的,應該向勞動者賠償加班費。

總結建議。員工主張加班費的。應該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加班事實的存在。並且證明主張加班費的類型。在這樣的條件下一般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但我看到你的問題的時候,我覺得可笑,現在保安都是12小時倆班倒工作制,你現在的工資是多少?再看你地方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一般正規公司他都是把你加班工資算最低工資標準裡面了的,你在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上面寫得很清楚,按最低工資標準多少錢?然後加上你的加班工資算到你現在手裡多少錢?就像我們公司,保安工資4200一個月,把加班工資算在裡面了的。


Gykj518


保安屬於典型的特殊行業,可以不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但必須依法保證工作人員休息的時間和權利。

正常門崗要保證24小時有人,還有保證每個人每週休息兩天,只能4班3運轉,國企不差錢還行,對私企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是3班倒,每人每週保證休息1天。這樣操作工作人員每週少了一天休息時間,肯定會牽扯加班費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你們走仲裁是有希望滴!但賠償金額只限加班時段的未支付部分,可能沒幾個錢。


人社寶


從法律角度來說,大部回答是正確的,如果能夠證明單位違法了,確實應該補償加班費。但是其實這樣的訴訟與知假買假的性質是一樣的。在上崗前雙方協商好的,工作期間不提異議,勞動合同終止了,提出索賠請求,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應該一開始就拒絕,或者知道權利被侵犯就應該立即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另外,不要總說保安加班,其實醫生、程序員、民警、高中老師加班的也很多,企業高管加班的也很多。但抱怨的確不多,是因為社會地位高收入高,有了抵償效應。那為何保安、保潔員不去做醫生、民警,程序員呢?是因為能力不夠,當今世界無論那個社會都分階層。僅僅依靠勤奮和努力,很難成為精英階層我,智力和教育是關鍵因素。你不想受讀書的苦,就要受體力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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