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某芳受賄258萬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

3月12日上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運用互聯網法庭二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某芳涉嫌犯受賄罪一案,經合議庭合議,於3月16日下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年。

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某芳受賄258萬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吳某芳在擔任象州縣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器械設備採購、醫用耗材採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醫療器械設備和醫用耗材供應商陳某、劉某(均另案處理)送予的財物共計258.5萬元。一審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吳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判決後,吳某芳不服,提出上訴。庭審中,吳某芳對自己未能守住底線,表示後悔不已,並期望能得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某芳受賄258萬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吳某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違紀違法線索並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家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視其有悔罪表現,根據上述事實均可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吳某芳受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沒有認定吳某芳有立功情節,導致了量刑不當,應該予以糾正。

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某芳受賄258萬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吳某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5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記者:劉永 通訊員:覃凡 韋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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