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終審獲刑五年

3月16日下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吳妮芳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年。


象州縣人民醫院原院長終審獲刑五年

庭審現場。(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吳妮芳在擔任象州縣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器械設備採購、醫用耗材採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醫療器械設備和醫用耗材供應商陳某、劉某(均另案處理)送予的財物共計258.5萬元。其收受的款項除小部分用於個人日常開支外,其餘大部分用於租地種果、借給他人或留放其父親家中。


法院認為↓↓↓


上訴人吳妮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違紀違法線索並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視其有悔罪表現,也可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吳妮芳受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未認定吳妮芳有立功情節不當,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來賓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維持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吳妮芳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5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


二、撤銷“被告人吳妮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的判決,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妮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來源:來賓日報融媒體記者 楊宇婷 通訊員 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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