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銷售散裝汽油 寧津一加油站負責人被拘留

3月13日,寧津公安在對加油站進行檢查時發現,一加油站負責人王某在銷售散裝汽油時不按規定對購買人進行登記、核實。該王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寧津縣公安局張大莊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加油站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一加油站負責人王某在銷售散裝汽油時有違規行為,未對購買人身份信息及相關購買信息進行核實、登記。後經民警調查,近一個月以來,王某先後四次在未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散裝汽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寧津縣公安局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各加油站應按照散裝汽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正常生產、生活活動確實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購買人應前往派出所進行實名登記,攜帶派出所開具的購買證明前往加油站購買。對購買汽油無證明、用途不明者,各加油站一律不予銷售。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通訊員|崔秋芬 趙琳

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 宁津一加油站负责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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