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两高管信披违规 副董事长龚虹嘉等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6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龚虹嘉、胡扬忠存在以下问题:龚虹嘉作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002415.SZ)副董事长、胡扬忠作为上市公司总经理,在增减持股份过程中未向海康威视报告为他人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龚虹嘉、胡扬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龚虹嘉、胡扬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龚虹嘉、胡扬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龚虹嘉、胡扬忠应当在2020年3月2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视频为核心的物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面向全球提供综合安防、智慧业务与大数据服务。海康威视是全球视频监控数字化、网络化、高清智能化的见证者,践行者和重要推动者。2010年5月,海康威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002415。

龚虹嘉2008年6月19日至2021年3月6日担任海康威视副董事长和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2日,持有公司12.55亿股,持股比例为13.43%。

胡扬忠2008年6月19日至今担任海康威视总经理,2008年6月19日至2021年3月6日担任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2日,持有公司1.82亿股,持股比例为1.9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龚虹嘉、胡扬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龚虹嘉、胡扬忠: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龚虹嘉作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上市公司”)副董事长、胡扬忠作为上市公司总经理,在增减持股份过程中未向海康威视报告为他人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们应当在2020年3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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