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見面發生性關係,女方看完男方身份證後報警,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45歲的王某(男)和22歲(女)的朱某通過微信相識,兩人都感覺彼此挺合適的,每天視頻聊天,打的很火熱。正好趕上十一黃金週,兩人約定在海南三亞見面。見面之後,兩人的感情很快升溫,很快便發生了性關係,而且男方還向女方描述著未來的美好願景,女方也如痴如醉。兩人在海南玩了7天,但是當退房的時候,女方無意間看到男方的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是1974年5月5日。王某不是說自己是28歲麼?為什麼身份證顯示是45歲呢?朱某很疑惑地問王某,王某支支吾吾,這更讓朱某非常懷疑,朱某於是要求查看王某的手機,但是王某也氣急敗壞地要求離開。

網友見面發生性關係,女方看完男方身份證後報警,如何評價此案?

朱某無奈報警,並稱:如果自己知道對方王某是45歲,絕對不會和他在一起,自己被騙了,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經過警察訊問:王某其實早已經結婚了,兒子也22歲了,他只是想和朱某玩玩而已,沒想到朱某當真了。

朱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王某的行為:假裝說自己的28歲,和朱某交往,於是朱某與他發生了性關係。

1、王某和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王某和朱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朱某清楚地認識到其發生性關係的她身邊就是這樣網友,謊報年齡並不能成為違背婦女意志的手段,因此王某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兩人的通姦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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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構成詐騙罪麼?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詐騙罪屬於財產類犯罪,朱某雖然因對方謊報年齡陷入了錯誤的認識,而且也因為這種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性的自主決定權,但是朱某並沒有任何財產損失,這一點上講,王某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綜上,王某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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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我們對朱某的表示同情,因為確實是王某的欺騙行為導致了朱某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但是反過來講,難道朱某就不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麼?網上交友變數很大,如果一個人自己隨意了,那麼法律也非常無奈,自己的權利首先要靠自己來保護,隨意處分的權利就像潑出去的水一樣無法收回。我只能給朱某“向王某家庭告知這個情況”的這個建議。他自己做的事,看他如何向自己的妻子和兒子交代,雖然這很不地道

各位網友有什麼好建議,歡迎留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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