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一案被判决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抢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欧阳某某、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罚。经审理查明:欧阳某某、郭某某等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在吉水城南及周边一带有组织的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赌博、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一案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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