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我答——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嗎?

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對人對效力待定合同未作出表示的,可以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是無效的,而在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也可以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你問我答——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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