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養成分表能量值計算錯誤的判決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05民初37828號

原告:範**,1978年4月1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左家莊北里58號樓1層-101。

原告範**與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市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範**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美市庫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美市庫公司退還購物款84元並賠償7620元;2.本案訴訟費由美市庫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3日,範**在美市庫公司購買了威麥南洋鹽焗腰果和威麥南洋碳烤腰果(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共計762元,包裝上均標註每100克能量:602.88千焦,蛋白質18.6克,脂肪46克,碳水化合物27.5克,鈉197毫克。後範**得知上述能量值應為2485.7千焦。美市庫公司銷售的上述食品虛假標註能量,對範**構成極大的誤導,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故訴至法院。

美市庫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範**在美市庫公司國展旗艦店購買威麥南洋鹽焗腰果10盒,單價45元,威麥南洋碳烤腰果8盒,單價39元,共支出價款762元。美市庫公司向範**開具了發票。涉案產品外包裝均顯示有營養成分表,成分表均載明:能量602.88千焦、蛋白質18.6克、脂肪46克、反式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27.5克、鈉197毫克。上述數值均為每100克含量。庭審中,範**表示涉案產品僅剩餘鹽焗腰果和碳烤腰果各一盒。

經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以下簡稱《營養標籤通則》)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規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中產生能量的總和。營養標籤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係數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為單位標示。其中能量折算係數為: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

上述事實,有產品、小票、發票、照片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範**向本院提交購物小票、發票及商品等信息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範**與美市庫公司之間存在關於涉案產品的買賣合同關係,上述買賣合同關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營養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根據《營養標籤通則》,問答中關於能量的計算方法,涉案產品標註的能量與實際不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美市庫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未盡到審查義務,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應承擔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的責任。

綜上,範**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原告範**貨款84元,原告範**同時退還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威麥南洋鹽焗腰果”及“威麥南洋碳烤腰果”各一盒;

二、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範**7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北京美市庫商貿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佳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宋春佳


來源:中國文書裁判網、食品安全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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