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万!东营区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办法出台,举报谁咋举报都在这!

大众网东营9月12日讯(本网记者)为积极响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要求,组织开展好为期三年的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切实加大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推动平安东营区建设,东营区公安制定了《东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4日,举报黑恶势力最高奖励30万。

《办法》明确规定了13种举报有奖的类型线索、奖励办法及不奖励范围,明确了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以及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公布了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范围,确定了奖励对象以及举报时需提供的具体信息情况,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公布了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坚持一案一奖、以案施奖、物质奖励的原则,坚持为举报人保密与适当形式公开的原则。

据了解,为了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东营区成立了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扫黑办,负责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督办、回复、奖励工作,明确了专人负责违法犯罪举报工作的落实和查证,确保有奖举报工作规范运作。广大群众可采用网上电子邮箱、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进行举报。

附:

东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要求,组织开展好为期三年的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切实加大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推动平安东营区建设。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恐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恐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賭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东营市东营区范围内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坚持一案一奖,以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

第七条 坚持为举报人保密与适当形式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东营区成立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扫黑办,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负责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督办、回复、奖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案件侦办或工作需要,及时发布公安机关需要社会各界群众提供和举报的案件或相关线索

(二)受理对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逃犯线索的举报;

(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举报线索的登记、分流、转交、管理、督办、回复、统计上报工作

(四)对分流、转交、督办的线索,监督和督促核查单位查证工作进度

(五)对举报案件线索在具体工作中的作用组织评估,与查证单位对接并提出奖励意见,按程序报批兑现奖励。

第九条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扫黑办,要明确专人负责违法犯罪举报工作的落实和查证,确保有奖举报工作规范运作。

举报办法

第十条 举报可采用网上电子邮箱、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

(一)通过公共互联网编辑举报内容发送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有奖举报中心电子邮箱,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二)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公开电话0546-8926077进行举报,其他时间拨打110。

(三)通过信件邮寄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扫黑办,或直接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99号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扫黑办反映举报事实。

(四)举报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方式,但匿名或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举报的,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竟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打孔盗油、非法收购运输原油、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三)制售调和汽油、涉油储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办法

(一)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0-3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休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 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奖金领取方式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东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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