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执行关爱 情暖苗胞

湖南法院网讯 2018年8月下旬,湖南省湘西凤凰县苗族同胞麻某某和二个女儿隆某、隆某某,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3.5万元,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至此,麻某某三母女申请执行江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合上案卷,执行人员也长长地嘘了一口气。

2012年11月11日晚上,年仅17岁的江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隆某康与隆某元撞倒,江某自己亦受伤。隆某康不幸又被后面来的单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行人无责任。隆某康之妻麻某某及二个女儿与单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2012年12月28日,麻某某三人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赔偿。2014年10月20日经再审判决:由江某之父江某某赔偿麻某某三母女4.5万余元。江某某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5年9月,麻某某三人向平江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此次交通事故中,江某还与另一受伤人隆某元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9万元。江某自己在此次事故中致左脸粉碎性骨折,治疗十多万元。其母系癌症患者。此案的发生,犹如雪上加霜,对于一个农村家庭确实已无力承受。但是,考虑到申请人三母女毕竟丧失了家庭支柱,在条件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且女儿正在上学,迫切需要保障经济来源解决生活后顾之忧。为此,执行干警在二难的情况下,一方面给予司法救助,一方面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两年以来,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一万多元。今年在“决胜执行难”战役中,执行局将此案列入重点攻坚案件。执行干警继续通过多方施压,被执行人江某某主动履行了3.5万元,至此本案才得以全部履行,苗族同胞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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