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消费者维权中的“选择”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不安,消费者维权不止停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3.15专题消费者维权中的“选择”

东昌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文武法官从事30余年审判工作,法律理论素养扎实,拥有丰富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刘法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于消费者维权中的关键选项,强调一下几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选择以下做法: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例如:将自己购买的物品给经营者看,确保是假货,对方认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我们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其反应自己的问题,请其帮我们进行维权。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当我们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向其反映自己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等问题,然后告知是哪个经营者卖的,让行政部门帮助我们维权。4、仲裁机构仲裁。我们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维权,这种维权虽然有些麻烦,但效果是最好的,提供相关的证据,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3.15专题消费者维权中的“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刘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每一名公民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证据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增强用法的本领,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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