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关于《大华荣公司诉冶金公司,国新能源股权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国新能源(600617)3月11日发布公告,关于《大华荣公司诉冶金公司,国新能源股权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新能源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第三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现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新能源的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其中,发起人之一的国有企业冶金公司出资500万。2007年8月,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山西天然气的政策要求,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镇煤运”,该公司于2008年6月更名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冶金公司所持山西天然气全部股份,冶金公司不再持有山西天然气股权。

随后,山西天然气经过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已由5500万元增加到4亿元。大华荣公司认为,在山西天然气筹建过程中冶金公司出资的500万元中有50万元系由其出资。据此,大华荣公司以国新能源、冶金公司为被告,以山西天然气为第三人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国新能源代原告持有山西天然气0.91%的股份;2、判决被告国新能源按照第三人山西天然气历次增资时各股东认购股份的同等价格收取原告应支付的增资款314万元;3、判决第三人将原告载入股东名册,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股东;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及控股公司不涉及任何赔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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