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四大维权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维权,那么2014年3月15日修订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亮点令人期待,又有哪些和我们的权益密切相关?下面进行相关知识解读。

亮点一:无理由七日退货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对网购一族来说,新消法的最大吸引力莫过于“后悔权”了。“针对越来越大的网购市场,‘后悔权’的设置对网络经济规范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称,新消法对商品做了严格的规定,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条款明确了4类商品不适合退货,包括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已拆封数码产品等诸如此类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

亮点二:欺诈销售退一赔三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新消法中为了遏制欺诈销售,对由此产生的赔偿有了更严厉的惩罚。此前,是退一赔二,新消法修改为退一赔三,并且提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也就是“保底赔偿额”。当然如果你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你将得到10倍赔偿!

举例来说,如果在商场买了600元/斤的茶叶,商家声称是新茶,但冲泡时却发现这茶是陈茶,根据新消法,你可以在退款的同时,要求三倍赔偿,即1800元。另外,如果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场明知情况却仍在销售,你还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商场支付价款十倍即6000元赔偿金。另外,如果因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比如医药费、误工费)的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三:“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均不合法,这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可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刚刚网购了一个产品,发现有问题要退货,店家却突然“人间蒸发”了,怎么办?新消法来保护你。新消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先行赔付,让消费者快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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