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巡視制度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顯著特徵是皇帝和中央監察機關定期或臨時派遣官員巡視地方,以達到監察百官、察舉非法、反腐肅貪和懲奸除惡等作用。巡視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官制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萌芽於“三皇五帝”時代,確立於秦漢,完備於隋唐宋,成熟和強化於元明清時期,歷代相沿。在形式上,有皇帝親自巡視,也有皇帝派遣官員代為巡視,後來逐漸發展為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門和地方巡視。巡視既有明察,也有暗訪。明察是公開巡官身份,所到之處,“地動山搖”;暗訪是不張聲勢地深入民間微服私訪,謂之“行路御史”。巡視制度是一種監督行政官員的監察形式,目的是震懾百官,在國家監督體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萌芽時期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在遠古的堯、舜、禹時代,就出現了自上而下的巡察,形成了後來巡視制度的雛形。如堯命舜攝行天子之政,舜即開始巡視東南西北四方,確立了“五歲一巡狩”的制度。《尚書·舜典》記載了舜巡視四方的情況:“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此後,夏、商、週三代均循此制,但巡狩的時間各不相同。西周時設立監察御史,但只是天子左右負責擬文記事、保管典籍的官吏。當時設有稱為“方伯”的官吏,對稱臣納貢的異姓諸侯和分封的同姓諸侯進行監察。至春秋戰國時期,巡視仍以國君為主,國君有“巡縣之制”,國君、相國、郡守都可以巡視地方。監察御史也開始行使監察職能。齊相管仲認為,監察御史對於君主統治具有主動性,“一曰長目,二曰飛耳,三曰樹明”。

從總體上看,“巡行”的最初作用是為了維護部族間的秩序,方便天子瞭解諸侯治理政務的情況。雖然也有整頓吏制、糾察不法行為以及選拔人才的作用,但沒有形成制度,偶然性很大。而且,這時的巡視並不是專職巡視,既沒有獨立的巡視機構和體系,也沒有專職的巡視使臣和法規,巡視和監察活動也比較簡單,因此僅僅是巡視制度的萌芽和初創階段。

建立時期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先後五次“巡行”,以加強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同時,改以前的“方伯”巡視為中央派人巡視和郡級定人巡視。朝廷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最重要的職責是監察百官,等於副丞相,可以遞補相位,其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位高權重,百官畏之如“風霜”。後有詩云:“扶顛待柱石,獨坐飛風霜。”漢承秦制,設御史臺,隸屬少府,“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其監察範圍包括“盜賊、鑄偽錢、獄不直、徭賦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當服”。當時御史中丞與尚書、司隸校尉朝會皆專席而坐,史稱“三獨坐”,地位十分顯赫。漢武帝時,創設了對地方監察的刺史制度,採用巡視的方法監察郡縣,開始了中央監察官員巡察地方的先例。漢武帝把全國分為十三部,每部設立一名刺史,其工作方法是“乘傳周流”,其職責被欽定為《六條問事》。刺史定期巡察所轄郡國,稱為“行部”,監察郡守、國相、諸王不法行為。同時,還設立了督郵察縣制度,即在郡級地方政府增設督郵一職,採取巡部方式,掌管縣內官吏的監察。

為了防止監察機構坐大失控,朝廷規定監察官員必須接受監督,所謂“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宰、牧相累,監、察相司”。宰、牧相累,是行政權與監察權之間相互制約;監、察相司,是監察機構之間相互監察。這一時期是巡視制度的發韌期和建立期,其顯著特徵是分層與分部巡視相結合,有章可循,職權分軔,各司其職。至魏晉時,御史臺脫離少府,成為獨立的監察機關,由皇帝直屬,號稱“天子耳目”。南北朝時期,司隸校尉合歸御史臺。御史臺則完全躍出百官之列,成為直接受命於皇帝的監察機構,稱為“南臺”或“南司”,地位特殊。

完備時期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隋朝仍沿襲御史臺制度,以御史大夫為首長,設監察御史巡察地方。監察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監察郡縣,以保證中央集權的統一性。為了進一步加強巡視制度,隋在御史臺之外又增設司隸、謁者二臺,三臺分理監察。司隸臺是專門監察諸郡的機構,以司隸大夫為長官,佐官有別駕二人,分監京師和東都;所屬刺史十四人,掌巡察畿外諸郡。每年二月巡郡,十月入奏。又頒佈“司隸六”的監察法條,制定《開皇律》的刑律,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備的巡視機制。唐初,隨著中央集權不斷增強,巡視制度有了較大發展。首先,中央御史臺分設三院,各司其職,分工明確:臺院是御史大夫本部,主掌糾察中央百官;殿院主管殿廷供奉之儀式,並隨皇帝巡幸;察院負責地方巡察。在“一臺三院”的體制內,各部門職責明確,互相配合,對中央和地方形成系統分察制度,而且法規完備,為以後歷朝所效仿。

其次,建立了“分道巡按”制度,以彌補御史臺不定期出巡的不足。“分道巡按”是中央對地方的一種經常性的巡迴監察制度,擔任巡按使的官員可以是監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員。貞觀時,天下分為十道,定期派遣官員巡察地方。《新唐書》載,貞觀初年“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遣使,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武則天時巡按使定額八人,每年春秋兩季出巡地方。唐中宗時,設各道臺使二十人,選擇內外官五品以下賢明清廉者充任。巡按使的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宋朝繼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設,御史掌握“肅正紀綱,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於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又將門下等省的諫諍權別立為諫院。此前,御史主彈劾,言諫主諷諍,到宋代御史可以參與言事諫諍,形成臺諫合一,成為很大的制約力量,以至於出現“宰相但奉臺諫風旨而已”的局面。宋代對地方巡察的機構總稱為“監司”,皇帝可以通過監司出巡制控制地方官吏。依律,監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內巡遍所轄地區,出巡時在地方上逗留的時間“無公事不得住過三日”,違反規定的監司就會受到處罰。

成熟時期

元代以後,巡視制度得以進一步強化。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詔書雲:“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當時,全國劃分為二十二個監察區,察院派“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並在江南和陝西設“行御史臺”,作為中央御史臺的派出機構,以統治各道。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根據規定,廉訪使除兩人留守外,其他人員一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巡視各地,“副使以下,每歲二月分蒞按治,十月還司”,負責對所屬地區路、府、州、縣經常性的巡察任務。明初,太祖朱元璋經常不定期派出監察御史巡按地方。他在敕諭中反覆重申:“風憲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無壅弊之患。”明成祖朱棣即位後,正式確立御史巡按制度,按當時十三省區劃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從中選派巡按御史。選派巡按御史的條件和程序十分嚴格,先由都察院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面前,請皇帝欽點一名。明成祖稱:“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識體者不任。”十三道監察御史平時歸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職能時卻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對皇帝負責。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視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稱“八府巡按”,權力極大。每當地方發生重大事件,皇帝就派較高級別的都御史帶銜出巡,不僅行監察權,有時也兼管行政、民政叫“巡撫”。開始是臨時性派遣,後固定設在內地或邊疆地區。這是巡視制度被強化和日益成熟的一個重要表現。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此外,為監督六部的活動,明朝還在中央設立“六科給事中”,“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並在各省設提刑按察司,負責對所屬地區經常性的巡察。多種方式相互交叉,相互補充,形成了全新的巡視體系。再加上“東廠”和“西廠”的監視,明王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員的控制可以說達到了空前的程度。

清襲明制,由監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負責對地方進行巡視,不同的是將監察御史改為十五道,比較精簡。但清朝御史機構的地位進一步提高,都察院不僅“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還有代“天子巡獵”、考察“政事得失”的職能,監察御史被譽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雍正曾反覆強調:“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關甚大。”康熙經常親自巡視地方,他說:“臣下之賢否,朕處深宮何由得知?緣朕不時巡行,凡經歷之地,必諮詢百姓,以是知之。”入清以後,“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由六科給事中和十五道監察御史分掌中央和地方巡察,臺諫合一,成為國家機器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為清初“康乾盛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特點和本質

古代的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一後五次巡行

從監察對象看,古代巡視制度主要是針對各級官員,防止其對君主不忠、謀反或違法亂紀,為鞏固和強化君權服務。從職能上看,巡察官員主要有五項職責:一是監督朝政,駁正違失;二是糾彈百官,察舉非法;三是檢查政務,考察民情;四是推鞫獄訟,審錄冤枉;五是廣施恩惠,舉薦人才。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官員職責明確,有完備的法規依據和法規保障。如漢代的《刺史六條問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條》、唐代《巡察六條》以及明代的《出巡相見禮儀》、《奏請差點》、《巡歷事例》等,都是專門的巡察法規。此外,中央巡察官員的權力直接來源於君主,只對君主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於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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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員出巡具有很大的權威性。由於代表君主行使監察權,巡察官員能夠“以小監大”、“以卑督尊”,如漢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卻能監察二千石的地方長官。而且巡察官威勢極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動山搖”的說法。在明代,巡按御史雖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員也“唯唯承命”,州縣的一般官員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風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

(3)出巡時間有充分保證。漢武帝時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結束,有4個月的工作時間。唐代監察御史出巡可達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時間在各自的巡視區視察。這些官員長期流動,一般不長駐一地,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不是地方一級行政機構。而且愈到後來,出巡時間愈長,明清時的“巡撫”甚至成了地方一級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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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對巡察官權限的設置。按照顧炎武的說法,中國古代監察官的特點是“人眾、秩卑、權重、職廣、位顯”。“人眾”是指其在政府機構系列中佔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兼負監察職責的官員往往更多;“秩卑”是指其品級較低。明代監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縣官,給事中則只有從七品;“權重”是指其權限較大,具有相對獨立性;“職廣”是指其職責十分廣泛;“位顯”是指其地位非常顯要。這樣定位是保證巡察官員能夠無所顧忌,不畏權貴,獨立行使監察、懲處大權。

歷史作用

在中國古代,由於生產力落後,交通信息不便,中央和地方以及中央各部門之間不能及時溝通,巡視制度在防止中央和地方官員與君主離心離德、結黨營私、貪汙腐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保障了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首先,它有助於維護中央集權統治和國家統一。由於起到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作用,使得該制度成為我國古代社會長期沿用的一種重要的監察方式,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其次,有利於防止官員貪汙腐化。巡視制度注重實地考察,實地調查,主動出擊,而不是坐等吏民檢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官僚主義現象,提高了監察的實際效果。通過對一些不法官吏實行及時和有效的懲處,對遏制權力腐敗有一定的震懾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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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有利於加強對地方官員的考核,做到選賢任能。巡視制度打破了通過官方行文了解官場情況的侷限性,擴大了信息來源,能夠較為全面直接瞭解官員廉潔勤政的真實情況,有利於加強對官員的考核,做到選賢任能。由於經常成為獲取地方真實情況、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巡視制度常常成為中央決策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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