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窯雞王"這名字,商標能註冊通過嗎?


"窯雞王"這一有點刺激的詞彙可以註冊商標嗎?現在答案來了。

深圳市窯雞王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窯雞王公司”)於2017年6月27日欲申請註冊 “窯雞王”商標,被原商標局駁回。該公司又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中的“窯雞”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認,駁回其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窯雞王公司不服,再度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爭議商標作為一個圖文組合商標,其左側是變形的“窯”字,中間是“窯雞王”三字,右側是“民間美味”及圖,根據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其主要識別部分是“窯雞王”。爭議商標中的“窯雞”是廣東客家菜品之一,如果指定使用在餐館、飯店等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法院一審在結合爭議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的情況下,認為爭議商標已經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維持被訴裁定,駁回爭議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目前國際工業產權保護領域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條約《巴黎公約》第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性質的商標拒絕註冊或是使之無效。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把“欺騙性”作為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之一。

實踐中帶有欺騙性有幾種不同情況,比較常見的有:在商標的使用過程中誇大宣傳,以至於形成欺騙性的引導,比如將“best”用作商標,可能會使人誤認該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還有的商標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性產生誤認,比如“玉釉”用在油漆上,可能會使人誤認為該商品含有釉玉等優質原料,對人們的認知與消費形成誘導與欺騙。

法院在判斷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時,通常要綜合考慮商標標識本身的指向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一致,以一般公眾為主體進行判斷,商標是否適合宣傳使用。

這就是“窯雞王”商標被駁回的原因,和你想象的原因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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