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海淀街道司法所带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5维权】海淀街道司法所带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3·15的来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吧。


【3·15维权】海淀街道司法所带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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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

1898年 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83年 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4年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5年 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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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来龙去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二)使用须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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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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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有些商家为了寻求更多的利益,弄虚作假的事情层出不穷,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建议您:

1.在选购商品时,应该特别关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础信息;

2.在选择购买商品的地点时,尽量挑选规模大、正规的商场;

3.购买商品后,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避免以后出现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提供证据的问题;

4.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主要有五个途径可以来解决问题:①与经营者协商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机关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认真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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