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告“老賴”:別讓孩子為你的錯誤買單

忠告“老賴”:別讓孩子為你的錯誤買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費行為: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溫州蒼南饒先生的兒子發揮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正當一家人沉浸在喜悅之中,學校卻來電說兒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學校在資格審查時發現,饒先生欠蒼南農商銀行20萬貸款兩年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依舊不還。得知兒子可能無法錄取,饒先生馬上聯繫了蒼南農商銀行,分分鐘還清20萬。

由於自身的“老賴”身份影響到子女就學,上述案例並非孤例。

今年7月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轄區內的衡水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同時附送了《致身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督促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

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司法建議表示:“各私立學校的招生簡章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老賴”子女受教育權被侵犯了嗎?“老賴”,在法律上的名稱為“失信被執行人”。是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卻拒不償還的債務人。限制子女上學不是目的,限制高消費才是。被執行人手上的錢,包括子女受教育的費用,實際上並不屬於他們(必要的生活費用除外),拿債權人的錢讓自己的子女享受更好的教育,是不正當的,也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因此法院的介入干預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只有法院才能對被執行人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對小孩來說,不能享受本不屬於自己父母的錢,是無可厚非的,對孩子以後的人生觀、價值觀也是有所幫助的,自然談不上“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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