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裡,芸芸眾生下,用法律的眼睛,講述我的小故事。
我,是法的說書人。
【事故發生】
我是一位好青年,愛打王者愛玩吃雞。學校畢業後家裡給我找了份工作,在水泥瓦廠上班的活,壓機工。這份工作挺好,工作沒壓力,伙食還不從錯,只是,廠裡沒給我繳納社保。
上班三個月後的一天,出事了,準確的說是我的中指出事了。廠裡的拌合機不知所以的抽筋,打中我的右手,右手中指中節指節骨折了。
1. 我受傷前期醫藥費9500元,由廠裡全額承擔;
2.廠裡一次性支付我受傷補助金(包括二次手術取內固定醫藥費在內)共計55000元,該款項於雙方簽字時當場付清;
3.我和廠裡的勞動關係於協議簽訂之日依法解除;
4.本調解協議為雙方真實意願表達,亦為雙方之間任何爭議的一次性終結性協議,今後雙方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任一方皆不可反悔違約。
我估算了一下差不多就簽字了,田總當場給了我55000元,我還給了他出具了收條。
【問題來了】
出院後,我鄰居二娃的嫂子單位懂法律的妹子給我算了一下,明確告訴我:如果按照國家工傷法律規定的標準,水泥瓦廠少給了我25000元。
250再加兩個0.。。。。。。虧大了!
可是我已經和廠裡簽了協議了,黑紙白字的,廠裡賠的錢也拿了。這,簽了的協議能反悔嗎?到這會了反悔還來得及嗎?
妹子堅定的告訴我:我這情況可以反悔,並且受法律保護。
【先行協商】
既然法律會支持我,那我就得主張權利。先禮後兵吧。委託妹子給我寫了份催告函,送到廠裡,要求廠裡給我差額,廠裡不搭理我。我又給他們發了解約函,上面寫著解除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廠裡還是不搭理我。
【仲裁不管】
妹子說得先勞動仲裁,所以我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我構成十級傷殘的鑑定結論。
我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水泥瓦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委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決定。
【法院支持】
我當然不服了,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水泥瓦廠賠償各項工傷待遇250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水泥瓦廠沒給我投保工傷保險,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我和廠裡雖然對於工傷賠償事項達成了協議,但該賠償協議是在我(勞動者)沒有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的,且我(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故水泥瓦廠應補足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故法院判決水泥瓦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我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25000元。
一審判決後,水泥瓦廠不服,提起上訴,上一級法院以同樣的理由認定賠償協議無效,維持原判。
感謝妹子!感謝法律!
【妹子說】
關於工傷賠償協議的效力問題,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籤訂的,只要不存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賠償協議有效;
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包含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應當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結論確定法定賠償金額,以此作為顯示公平的參照,並按照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重新裁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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