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那些事兒


刑事立案的那些事兒


昨晚,行通所組織了刑辯業務線上培訓,題目是《偵查階段的辯護工作開展》。培訓內容充實、實務性強,獲益良多。有感於此,也發一篇,以和。

立案後“37天”的事兒非常重要,重要到無需重複,因此避過不談。

先說一說“立案”前的事。

“立案”之前,公安機關調查、審查工作就已經開始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這一階段,偵查機關的工作以“內部”活動為表現形式,相關活動情況不會都隨“訴訟卷(正卷)”進入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活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的規定,較“立案”後受到更多限制。

這一階段,律師的業務方向要麼是代理刑事控告,以“立案”為階段性目標,幫助委託方組織材料,爭取讓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痛點在於,刑事控告案件在實務中基本上都是案情本身“複雜”,這種“複雜”不是案件涉及的人員多、數額大、行為方式多樣等體現在案件“體量”上的大,而是案件在發展中出現了中斷、介入等情況,使得案件中法律關係的“清晰度”受到遮蓋,因而各方對案件的認識分歧較大。在偵破率、信訪等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公安機關傾向於不立案,而委託方基本上都是“少證據、多傾訴”的情況,加上律師在這一階段沒有相對明確的“程序參考點”,對案件的進展缺少程序抓手,使得這類案件收費少、精力消費多,實務中承接這類案件的律師並不多,偶有“免費代理”的情況基本上也是有“炒點”的情形。

要麼是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被公安機關問話,然後找律師諮詢,對這類諮詢我的看法是“基於法律多分析、缺少證據少謀劃”,這種情形中,律師相對於當事人、公安機關,在信息掌握上處於完完全全的“弱勢”地位,接待的經驗、技巧非常重要。切記,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貿然給出明確、具體的意見、建議,基本能讓一個律師懊悔很多年。

再說一說“立案”本身的事兒。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立案的條件包括: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偵查機關管轄、有批准程序,不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的,不能認為是合法的刑事立案

立案本身是非常重要的,立案表明案件正式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檢察、審判、包括律師在內的各訴訟參與人都要受到刑事訴訟程序的約束,凡與案件有關的行為均應“依法行事”。並且,

立案與追訴時效制度有著直接關係,關於此,最近“南醫大奸殺案”引起的討論很多,推薦鄧學平律師《也談“南醫大奸殺案”中的追訴時效問題》,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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