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市城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將統一收集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運城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及資源化利用實施辦法》出臺

對隨意傾倒處置建築垃圾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3月10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中心獲悉,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解決垃圾圍城現象,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3月3日,市政府出臺了《運城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及資源化利用實施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標誌著,今後市城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將統一收集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沿街門店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餘土、棄料等廢棄物。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運城市城區範圍(包括運城市中心城區、運城開發區、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南山生態區)建築垃圾的分類、排放、運輸、中轉、傾倒、消納、回填、再生利用等處置活動。

今後,市城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將統一收集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根據該辦法規定,建築垃圾實行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同時,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管理加快推進資源化利用的通知》(晉政辦發[2018]6號)的規定,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授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對建築垃圾清運處置及資源化利用企業授予特許經營權,獲得授權的企業成為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

建築垃圾處置實施核准制(居民住宅裝修裝飾排放建築垃圾的除外)。未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任何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非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築垃圾混合排放。

居民、沿街門店因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裝修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區域內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指定臨時地點分類堆放,並委託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臨時地點分類堆放,並委託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汙、綠化等工程,必須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採取有效保潔措施,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理完畢,並清潔路面,工程竣工後四十八小時內,應當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建築垃圾運輸時間為22時至次日6時。特殊情況需在其他時間收集、運輸建築垃圾的,須報經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家規定的中、高考期間等特殊情況下,禁止建築垃圾運輸。

對於違規傾倒處置建築垃圾的,該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法處置數量不足100噸的,可處1萬元~4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滿100噸不足500噸的,可處4萬元~7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500噸以上的,可處7萬元~10萬元罰款。

(二)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面積不足50㎡的,可處5千元~1萬元罰款;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面積滿50㎡、不足100㎡的,可處1萬元~3萬元罰款;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面積100㎡以上的,可處3萬元~5萬元罰款。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法處置數量不足100噸的,對施工單位可處1萬元~4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可處5千元~1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滿100噸不足500噸的,對施工單位可處4萬元~7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可處1萬元~2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500噸以上的,對施工單位可處7萬元~10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可處2萬元~3萬元罰款。

(五)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單位,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不足10噸的,對單位並處5千元~1萬元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滿10噸不足50噸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3萬元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50噸以上的,對單位並處3萬元~5萬元罰款。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個人,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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