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花痴型”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嗎


與“花痴型”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嗎

案例】 黃英,年方三十,長相漂亮,偏偏得了一種叫“花痴”的怪病,十里八鄉的沒有不知道的, 父母非常頭疼。同村有一個青年王強,長年在城裡販賣蔬菜,也三十多歲了,由於身高、長相等身體條件不好,一直沒成家。2000年6月一天,王強回村裡收菜,黃英父母就跟王強說:“如果你願意,就把黃英帶到城裡吧,在那裡人生地不熟,她能老實點,你們兩就搭夥過日子吧。”王強一看黃英長得非常漂亮,表面看不出與常人不一樣,就是性要求頻繁,幫忙賣菜,打理日常起居沒有問題,就答應了黃英父母的要求。進城後,王強每天批發菜,剩下的就讓黃英賣。有一個叫劉得水的城裡人,四十多歲的年紀,離異,到黃英攤位買菜時,發現黃英長得的確漂亮,就多聊了幾句,第二次又去買菜時,黃英卻異常主動,劉某就趁機說:“你整天賣菜多累,也不能出去玩,我帶你去玩吧?”黃英一聽,收拾好攤位,把門一關,就跟著劉某走了。王強回家發現黃英不在家,找了一個下午一個晚上,只好報警,卻毫無線索。黃英就在劉某家住了下來,單身多年的劉某和要求極強的黃英,生活了一個多月,劉某慢慢地無法滿足黃英的要求,黃英又跑回了王強處,王強了解情況後,又報了警,劉某被抓(

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

本案例是一起真實的案件,最終劉某以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筆者就此案展開論述,談談自已的看法。

“花痴”是一種什麼病?

據有關資料,花痴即油菜花顛病。春季是精神病多發的季節,也是油菜花開得最繁盛的季節,油菜花開彷彿是一個信號,俗語"菜花黃,痴子忙"講的就是此病症。

"花痴"其實是中醫的一種病名,也就是現代醫學所說的"性慾亢進"。所謂"性慾亢進",是指男性或女性對性行為要求過於強烈為主要特徵的疾病。主要症狀有:性興奮出現頻繁,性要求異常迫切,性生活頻率增加,房事時間延長等。比如,有的患者既非新婚,又非兩地分居或久別重逢,性慾卻一直特別旺盛,無論白天或是晚上,均有強烈的性要求;並且有時一天之中要求多次房事,對房事時間也要求較長,遠遠超出正常人所能接受的水平。該病患者的性反應超常強烈,甚至達到不分場合、不避親疏的程度;並對握手、擁抱也能產生強烈的性慾,這就是"花痴"。 花痴,通常指那些對愛、感情如痴如醉,並忘卻自我、失去自我的人。可以說是網絡流行語言的一種,簡稱HC,它有兩種含義:一是網絡流行語(qq聊天);一是一種病名。常說的花痴是指女生見到男生就喜歡,看到帥哥就流口水,或者情不自禁的尖叫,如果當事人是男的,說他是花痴的話就是因為他看見女的就特殷勤諂媚,都快成病了。

而"油菜花顛病"型花痴一般都在春季發病,"花"字暗含"發春"的意思。春天是各類精神疾病的多發期。川大華西心理衛生中心李靜教授說,春天氣壓較低,容易引起人腦分泌的激素紊亂,誘發精神分裂症等多種重型精神病。

可見,花痴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嚴重的可誘發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劉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多種多樣,其中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為強姦罪其他手段之一,因為,精神病患者有同意的能力,欠缺對自已性的決定能力。問題是,精神患者症狀各異,重症患者,有明顯的外在表現,一般人完全可以作出判斷,與這樣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如何都是強姦行為,沒有疑問。

本案中,黃英由於症狀不明顯,除了性要求強外,其他方面沒有明顯症狀,一般人都花痴這種精神類疾病鮮有了解,在這樣的情況下,劉某可有把黃英的主動,錯誤理解成:自已氣質長相比王強好很多、自已是城裡人(那個年代,城鄉差異較大)、黃英長得漂亮,水性揚花等,所有這一些客觀外在,都指向黃英自願與劉某同居併發生性關係,那麼劉某就沒有強姦黃英的故意,難以成立強姦罪。

故意的內容是對所有客觀違性要件要素的認識,如行為、對象、結果等,對其中任一要素沒有認識,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退一步就認定為過失犯罪。如本案,劉某對行為對象,黃英的精神病認識不足,難以成立故意犯罪,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因此,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劉某與黃英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民事角度來說,自《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來,就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但刑法不同於民法,刑法從實質角度保護法益,因此,刑法上,事實婚姻仍等同於合法婚姻。

本案中,王強與黃英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兩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已形成實事婚姻。劉某明知黃英與王強的生活現狀,仍與黃英以夫妻名義同居,涉嫌重婚罪。

黃英為有配偶者,與劉某同以夫妻名義同居,涉嫌重婚罪。

結語:關於精神病患者犯罪或對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在精神病患者者犯罪方面,我國有一系列的非自願醫療和強姦醫療制度。對精神病人犯罪,如本案,對強姦精神病患者,不能一概認定為強姦罪,筆者認為,即使婦女有精神疾病,仍要根據當時客觀情況,作客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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