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代理案件获刑,是执业风险还是罪有应得?

近期某地宣判了一起涉黑案件,犯罪团伙借以房养老为名实施“套路贷”,首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有两名律师也涉案其中。

然而,面对媒体镜头,该律师却无丝毫悔意,称自己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是正常的执业行为。不过,法院仍然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三罪并罚,对二人判处了刑罚。

律师为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代理案件获刑,是执业风险还是罪有应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刑法,就应追究其刑责。相应地,当律师违法时,同样不能逍遥法外。只不过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律师是正常执业,还是真的构成了犯罪。

从刑法意义上,这种区分并不难,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不过,由于律师的执业行为较为特殊,并且很容易规避法律,造成难以准确辨别。

律师因代理案件受连累而获刑,通常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下。此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也就是律师的代理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律师为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代理案件获刑,是执业风险还是罪有应得?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一般处于从犯的地位,属于帮助犯。判断对其是否入罪时,从构成要件上讲,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

主观上,律师应明知当事人从事的是犯罪行为。当事人在寻求律师帮助时,可能并不会告诉律师其是在从事犯罪行为。因此判断律师是否知情,实践操作上存在难度,尽管如此,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质。

客观上,律师的行为,表现在其帮助当事人诉讼的行为,也就是其代理案件的行为。律师通过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借助司法机关之手,助当事人实现其非法利益,或为其批上合法的外衣。此种行为不仅违法,更丧失了职业操守。

律师为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代理案件获刑,是执业风险还是罪有应得?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犯罪中的关系,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是当事人事前未告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从事的是犯罪行为。此时,律师如果及时终止代理,不啻于及时止损。反之,仍继续代理的,则可能会构成共犯,从而被追究刑责。

二是与当事人结成利益同盟。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律师有开拓案源的压力,需要开发客户、维护客户;而犯罪分子有寻求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来助其实现法律利益,二来逃避法律制裁。二者一拍即合,结成利益同盟,从此犯罪分子成了律师稳定的案源,以案件代理费的名义源源不断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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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成为犯罪团伙成员。这种情况最为恶劣。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犯罪团伙进行全方位包装,从中谋取暴利。此时的犯罪团伙,很可能采用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对外呈现的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实体,内在却肮脏无比,其社会危害性也往往更大。

由此可见,当律师出于明知,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显然属于知法犯法。由此而获刑,完全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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