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問責決定的程序

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採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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