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採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跳槽那些事兒 問責 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