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件合併審理的條件

【裁判要旨】

1、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應“基於同一事實”發生,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係應具有一致性或者重疊性。案涉法律關係之間不存在牽連,訴訟請求各不相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係也不相同的,不屬於基於同一事實發生,不符合合併審理要件。

2、爭議的數個法律關係雖屬同類,但每個法律關係涉及的主體不同、擔保法律關係不同,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同、指向的主體也不同的,不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不符合合併審理條件。

3、當事人的起訴因不符合合併審理條件被駁回起訴後,其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另行分別提起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是否符合合併審理的條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是否正確。

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相關規定,可以合併審理的訴主要包含三種情況,一是系基於同一事實提起的訴,二是系訴訟標的同一或者同類的共同訴訟,三是系本訴和反訴。本案中,判斷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是否符合合併審理的條件,應從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是否系基於同一事實以及是否構成共同訴訟兩方面進行評判。分述如下:

首先,本案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並非基於同一事實發生。根據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狀,本案系基於三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產生的一系列糾紛。

一是基於隴東公司向蘭州銀行借款並由華遠公司提供房產抵押產生的糾紛,基於這一法律關係,華遠公司請求撤銷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記、要求劉興衛承擔保證責任,即第五項和第九項訴訟請求。

二是基於特亨營運公司為代隴東公司還款而與蘭州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相關擔保、反擔保合同產生的糾紛,基於這一法律關係,特亨營運公司請求撤銷還款行為和借款合同,特亨房地產公司、秦坤渝、丁奕文、邊潤梅請求撤銷保證合同,秦坤渝請求撤銷相關質押合同及質押登記,秦坤渝請求撤銷其出具的承諾書,即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訴訟請求。

三是基於蘭州銀行、春園公司、劉興衛不履行承諾行為,華遠公司請求蘭州銀行、春園公司、劉興衛對華遠公司相關利息損失、收益損失、項目停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根據該規定,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應“基於同一事實”發生,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係應具有一致性或者重疊性。本案中,華遠公司等六人起訴所依據的是春園公司、隴東公司、特亨營運公司相繼與蘭州銀行建立的三個借款法律關係,以及基於該三個借款法律關係所衍生的抵押擔保法律關係、保證擔保法律關係及反擔保法律關係。在上述法律關係中,隴東公司向蘭州銀行借款,華遠公司以“華遠假日旅遊酒店”作為抵押,為隴東公司提供擔保,該抵押擔保法律關係與借款關係之間存在牽連,可以合併訴訟;特亨營運公司向蘭州銀行借款,秦坤渝、邊潤梅、丁奕文、特亨房地產公司、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達公司、李寧、劉萬年、魏正剛為特亨營運公司提供保證擔保,該保證法律關係與借款關係之間存在牽連,可以合併訴訟;米春暉代表春園公司以果庫、樓房向華遠公司所做的書面承諾以及秦坤渝以其在特亨房地產公司100%的股權質押給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達公司,屬反擔保法律關係,應由權利人在處理擔保法律關係之後,另行解決。由此可見,案涉三個借款法律關係之間不存在牽連,且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訴訟請求各不相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係亦不相同,因此本案訴訟並非基於同一事實發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併審理的要件。

其次,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不構成共同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共同訴訟包含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是指訴訟標的共同的訴訟,是不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必須一併參加訴訟,否則為當事人不適格。本案三個借款法律關係互相獨立,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且各個訴訟標的之間不存在牽連,完全可以單獨起訴,不屬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本案所涉三個借款法律關係雖屬同類,但各個借款法律關係涉及的主體不同、擔保法律關係不同,且華遠公司等六人基於不同法律關係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各不相同,所指向的主體也有所不同,故本案亦不屬普通共同訴訟,不符合合併審理的條件。

第三,一審法院經釋明後裁定駁回起訴並未侵害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訴權。經本院組織詢問,華遠公司等六人認可一審法院曾向其釋明所提訴訟請求不宜合併起訴,建議分開訴訟,其亦表示有四項訴訟請求確實不宜在本案中一併起訴將予撤回,但嗣後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相應的撤回訴訟請求的申請。本院認為,在向華遠公司等六人釋明告知其起訴不符合合併審理條件,而其未予撤回相應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華遠公司等六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予以駁回,系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基礎上,基於本案實際情況做出的處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不當。二審中,雖華遠公司、秦坤渝聲明放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訴訟請求,但因其在一審法院釋明後未在合理期間內提交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的申請,現在二審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不影響一審法院的處理結果。華遠公司等六人可就其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另行分別提起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案例索引】

甘肅華遠實業有限公司、慶陽市特亨營運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77號;合議庭成員:劉小飛、王濤、楊弘磊;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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