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複核監督機制丨刑事訴訟規則解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

完善死刑複核監督機制丨刑事訴訟規則解讀


完善死刑複核監督機制丨刑事訴訟規則解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 元明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02條明確了省級檢察院的死刑複核監督主體資格。同時,死刑複核監督對象增加了對兩類辦案活動的監督:一是高級法院複核當事人不上訴且檢察機關未抗訴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活動;二是高級法院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活動。

▶ 對於適用死刑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死刑二審案件,省級檢察院應當及時報最高檢備案。適用死刑存在較大分歧的死刑二審案件,包括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內部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適用死刑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等情況。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的死刑複核法律監督權。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試行)》)對檢察機關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隨著死刑複核監督工作的逐步完善,檢察機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就最高檢對最高法監督工作、最高檢內部工作流程、檢察機關上下級聯動等作出細化。如2018年11月,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第二審案件和複核監督工作指引(試行)》,就檢察機關辦理死刑二審案件以及死刑二審與死刑複核的銜接等工作進行規範,完善了死刑複核監督三級聯動監督機制,擴大了死刑複核監督工作範圍,將省級檢察院對高級法院複核的“未上訴未抗訴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和高級法院複核的“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納入死刑複核監督範圍,並明確了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在高級法院死刑複核期間,可以參照省級檢察院開展死刑複核監督工作。

此次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充分吸收了近年來出臺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對檢察機關開展死刑複核監督工作進一步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死刑複核監督主體和對象。《規則(試行)》第602條規定,死刑複核監督的主體是最高檢,監督對象是最高法,監督內容是最高法的死刑複核活動。經過六年多的司法實踐,最高檢對最高法複核死刑案件的監督工作逐步完善,監督內容、監督事項、監督方式等也進一步明確。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死刑複核監督工作仍處於初期階段,對死刑複核案件的監督僅限於最高法複核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完整的死刑複核監督,還應包括對省級法院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監督。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高級法院複核的“未上訴且未抗訴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監督一直缺位。近年來,重慶等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監督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較好效果。《規則》第602條明確了省級檢察院的死刑複核監督主體資格。考慮儘量不與死刑二審檢察監督工作交叉重疊,死刑複核監督對象增加了對兩類辦案活動的監督:一是高級法院複核當事人不上訴且檢察機關未抗訴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活動;二是高級法院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活動。將這兩類活動列入死刑複核監督工作內容,更有利於充分發揮省級院作用,填補監督空白,保證死刑一審、二審工作與複核監督工作有效銜接,推動死刑複核監督工作重心前移。

二、擴大辦理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的範圍。為完善檢察機關死刑複核監督,尤其是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複核活動的監督,此次修改進一步健全了最高檢、省級檢察院兩級死刑複核監督機制。

《規則》第603條明確了最高檢、省級檢察院通過辦理哪些案件對死刑複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相比《規則(試行)》增加了以下三類案件:一是省高級法院向省級檢察院通報的死刑複核案件,主要是當事人不上訴、不抗訴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二是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向省級檢察院報告重大情況的死刑複核案件;三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向省級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同時,考慮到死刑複核監督工作的發展,規定了兜底條款。最高檢、省級檢察院對於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死刑複核案件也可以進行法律監督。

三、調整省級檢察院提請監督的情形。《規則》第604條結合辦案實際,對《規則(試行)》第606條“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情形”進行調整:一是增加規定省級檢察院認為死刑複核案件“適用法律錯誤”提請監督的情形。該情形主要指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罪名適用不當、數罪中單個罪名量刑不當等情形。二是由於現行法律對死刑複核案件的辦案期限尚無具體規定,將原條文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年內未能審結的”刪除,不列入監督範圍。三是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的有關規定,最高法擬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下發前已徵求最高檢意見,刪去《規則(試行)》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發回重審不當的”規定。

四、建立省級檢察院向最高檢報送備案制度。省級檢察院就重大、疑難的死刑二審案件向最高檢報送備案是最高檢察院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加強辦理指導,把握死刑複核監督重點、難點的重要途徑。《規則》第607條結合近年來檢察工作實踐,增加了省級檢察院向最高檢報送備案制度。

對於適用死刑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死刑二審案件,省級檢察院應當及時報最高檢備案。適用死刑存在較大分歧的死刑二審案件,包括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內部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適用死刑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等情況。對以上案件進行備案,除了具有一般備案的作用之外,還有兩個重要意義:一是死刑複核案件備案是檢察機關開展死刑複核法律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為上級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拓展知情渠道;二是便於上級檢察機關及時掌握全國有重大影響、重大疑難的死刑案件,及時做好案件指導、風險評估及相關研究工作。關於報送備案的案件範圍,除了以上列舉的兩類案件外,對於發現死刑案件裁判存在一定問題,但沒有提請監督必要或具有其他認為應當報送上級檢察院備案情形的,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情況靈活掌握,向最高檢報送有關情況。

五、建立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向省級檢察院報告重大情況及報送備案制度。為保障最高檢、省級檢察院有效開展死刑複核監督工作,加強省級檢察院對死刑案件,尤其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複核活動的監督力度,完善監督“觸角”,《規則》第608條明確,高級法院死刑複核期間,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可參照省級檢察院報告重大情況及報送備案範圍就相應類型的案件向省級檢察院報告或報備。

六、完善死刑複核監督案件審查方式。為進一步提高辦理死刑複核監督案件質量,增強檢察官辦案的全面性、親歷性,提升監督工作的專業性,《規則》第609條增加“向人民法院調閱或者查閱案卷材料”“核實或者委託核實主要證據”“聽取受委託的律師的意見”“就有關技術性問題向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諮詢,或者委託進行證據審查”四項審查方式。此外,《規則》第610條還規定,在審查死刑複核監督案件過程中存在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有疑問,對適用死刑存在較大爭議,可能引起司法辦案重大風險等情形的,上級檢察院應當聽取下級院意見。(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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