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創視訊實控人陳坤江收監管函 違規減持未預先披露

佳創視訊實控人陳坤江收監管函 違規減持未預先披露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3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佈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29號)顯示,深圳市佳創視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創視訊”,300264.SZ)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坤江於2020年3月10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12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29%,交易金額為649.2萬元。公司《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且同比下滑1554.85%。陳坤江在減持公司股份前未按照《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8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陳坤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3.1.7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17條、第4.2.22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當事人陳坤江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佳創視訊成立於2000年12月22日,註冊資本4.13億元,於2011年9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陳坤江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陳坤江持股1.07億股,持股比例26.01%。陳坤江自2010年8月8日至今任佳創視訊3屆董事長,任期至2020年4月6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董事會秘書。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3.1.7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洩漏有關上市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17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所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22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預計未來六個月內出售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 5%以上的;

(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

關於對深圳市佳創視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坤江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 29 號

陳坤江:

你作為深圳市佳創視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於 2020 年 3 月 10 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 120 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 0.29%,交易金額為 649.2 萬元。公司《2019 年度業績快報》預計 2019 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且同比下滑 1,554.85%。你在減持公司股份前未按照《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8 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1.4 條、第 3.1.7 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4.2.17 條、第 4.2.22 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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