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死刑

孫小果,死刑

孫小果,死刑

新華社昆明12月23日電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姦罪,於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後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於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姦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姦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姦、強姦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姦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夥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其行為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夥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孫小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實施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案原再審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次再審依法予以糾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姦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本次再審期間,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孫小果於2013至2018年間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該判決已經生效,所判處的刑罰應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合併執行,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孫小果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公開宣判。

孫小果為何被判死刑?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孫小果再審案宣判答記者問

宣判後,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記者:此次再審決定維持1998年法院對孫小果一審判處死刑的判決,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間,孫小果以劫持、威脅等方法控制被害人,並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對一名17歲和兩名15歲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滿14歲的幼女實施強姦。

孫小果所犯強姦罪具有公共場所劫持和強姦婦女多人等兩個特別嚴重情節,並具有當眾強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姦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兩人系在校學生)、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姦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情節,孫小果的強姦犯罪已達到1979年刑法判處死刑的量刑標準。

同時,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夥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令人髮指,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孫小果夥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致傷三名被害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孫小果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屬於罪行嚴重、罪大惡極。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手段、犯罪情節、犯罪主觀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評價後,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姦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予以維持。

記者:本次再審中,發現原再審判決和二審判決有哪些錯誤?

雲南法院系統應從中吸取什麼教訓?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歷經1998年一審、1999年二審以及2007年原再審三次審理。本次再審查明,本案原再審和二審否定一審認定孫小果強姦幼女的事實並據此改判,與本次再審查明的事實不符,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十多年來,孫小果多次犯罪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相關犯罪事實以及司法腐敗情節觸目驚心,嚴重挑戰社會公眾及法律的底線,社會各界高度關切,對事實真相拭目以待。徹底查清孫小果案,對案件所涉“關係網”“保護傘”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彰顯司法機關直面問題、勇於糾錯,維護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雲南法院系統將抓住孫小果這一典型案件,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深入查找案件中反映出來的隊伍管理教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深入查找執法辦案監督制約機制中存在的漏洞、短板,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加強整改教育,切實建章立制,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

記者:

孫小果近日已因出獄後涉黑犯罪被判二十五年,為何要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與之合併,決定執行死刑?

答: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數罪併罰及刑罰執行的有關規定,對孫小果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和其2013年至2018年所犯涉黑犯罪判處的刑罰不能分開執行,必須進行銜接和合並。

因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孫小果涉黑犯罪的生效判決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依法予以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記者:為何將孫小果1997年案件再審、出獄後再次涉黑犯罪案件及其“保護傘”職務犯罪案件分開在不同法院審理?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辦案中,發現孫小果案原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存在受賄、徇私舞弊行為,致使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

孫小果案案情錯綜複雜,既涉及其1994年、1997年以及出獄後等多次犯罪,又涉及與其相關的19名公職人員及重要關係人職務犯罪。因此,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孫小果舊案,雲南其他法院審理孫小果涉黑犯罪及其“保護傘”職務犯罪案件,有利於對孫小果的整個犯罪事實及“關係網”“保護傘”進行全面梳理,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和審判。

本次再審中,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同時,本次再審對涉及被害人隱私的部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檢察機關還通過對被害人作證視頻中被害人畫面進行模糊、被害人及證人遠程視頻出庭作證等方式,盡最大努力保護其隱私。

記者:孫小果最終是否會被執行死刑?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判決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本案宣判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依照死刑複核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結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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