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有很多遇到拆遷補償過低的被拆遷人向康律師諮詢時會問到類似“拆遷方說是棚戶區改造,但是我的房子明明是實打實的新房子,他們給的補償太低了根本買不到和我原來一樣的房子,這樣的標準正常嗎”這樣的問題。

相信除了這些向律師諮詢的被拆遷人之外還有很多人也很想知道這個問題,所以,康律師今天就說說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內容。

要想知道棚戶區改造和普通拆遷有什麼區別,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遷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所謂的棚戶區,一般指簡易房和棚廈房聚集區。這些房屋本身結構簡陋,多為板房或者危舊住房,抗災(抗震、防火、防洪等)性差,居住擁擠,通風采光等環境及功能性差,配套方面也無一般的道路、綠化和公共活動場地。它並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經統括後得出的一種事實概念及常用稱謂。

另外,根據江蘇省建設廳給出的文件,該省界定棚戶區的標準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磚牆為承重結構,以油氈或石棉瓦為屋面材料的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二是低窪易澇、基礎設施配套不齊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設部《房屋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鑑定標準》評定為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的房屋;棚戶房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棚戶區。

該標準對被拆遷人認識何為棚戶區有很大的借鑑意義。

在此基礎上,各部門發佈了以《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財政部關於切實落實相關財政政策積極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8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為主的一些棚戶區改造規範政策文件。

根據以上文件的內容可以明確,棚戶區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別是下崗失業、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城市現代化建設很不協調…...這些也是國家推進棚戶區改造工程的重要原因。國家推進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目的是將城鎮及國有工礦、林區、墾區中存在的此類危舊房集中區域進行改造重建,改善其中居住的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並解決棚戶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其本身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

綜上可知,棚戶區改造的前提是被“改造”、“拆遷”的區域起碼要是棚戶區,而棚戶區應當是我們印象中居住條件極其惡劣,安全隱患突出,且形貌嚴重影響城市現代化建設面貌的房屋集中區域,通過改造工程,這些區域的面貌將得到根本改變,其中經濟條件和生活水平過低的居民的居住條件也能因改造工程得到改善。

城市房屋拆遷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但讓很多被拆遷人覺得匪夷所思的是,部分地區在進行拆遷時往往會莫名其妙地將住房條件良好的區域安上一頂“棚戶區”的帽子,並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進行徵收拆遷。

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相對於普通拆遷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有著諸多“綠色通道”和優惠政策。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而以上我們提到的幾份文件中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多渠道籌措資金、中央和財政給予支持方面都有著相關扶助政策。對拆遷方來說,不管拆遷區域實際上是不是棚戶區,只要將其作為棚戶區進行拆遷,就能夠進一步享受國家和地方為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的特殊優待,既能加快項目進程,又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二是棚戶區原有住房的條件極差

,這點根據我們上文的介紹大家心裡應該都有數。將普通拆遷房作為棚戶房進行拆遷,已經從根本上將房屋的價值標準定的極低,在此基礎上給出的補償標準往往也會更低。

綜合以上兩方面原因進行考慮,拆遷方為什麼會將普通拆遷房生搬硬套為棚戶房也就不難看懂了。那麼被拆遷人的房子被劃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後,提高補償標準就無法可施了嗎?康律師先給大家一顆定心丸:並不是沒有辦法維權的!

城市房屋拆遷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首先,即使是棚戶區改造項目,也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評估和徵收。這一點在《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中也有明確“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採取多種方式徵詢群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群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讓群眾得到實惠”。

其次,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普遍存在一種灰色現象是,拆遷方獨斷地給出單一的補償方式,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最後,某些棚戶區改造項目劃線範圍內的被拆遷區域明顯不屬於棚戶區,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條件卻因被劃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被不合理、不合法地壓低,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申請撤銷該明顯存在違法和違背常理的徵收決定。雖然在實踐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公共利益等原因無法實現撤銷的目的,但在這個過程中被拆遷人的受償權利卻很可能從側面得到實現。

城市房屋拆遷就要先了解“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是怎樣的概念

綜合以上意見,康律師建議,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自己被劃入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的房子明顯不屬於危舊棚戶房的,或者拆遷方因為此類原因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明顯過低的,可以及時求助專業拆遷律師,主動展開維權。

積極配合城市建設是每個公民都應該做的,但是並不代表著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因違法徵收行為而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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